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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丝提问,你所声称的“以抚养权判决替代亲子鉴定”作为落户依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支持?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只依赖地方性规定,是否会导致跨地区落户存在实质性不确定性和争议?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可能是从事户籍管理的朋友。 关于非婚生育子女落户的问题,我之前在视频里确实提到过很多次,我也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所以对于这个提问,我准备从两个角度来回答,一是从规定的角度,二是司法从实践的角度。仅供探讨和交流。 从规定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实没有规定抚养权判决可以替代亲子鉴定报告,但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解决办法,这在很多地区确实存在并被地方规定所吸纳。例如,重庆明确规定:经判决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判决书与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户口。又例如,湖北地区规定,随父落户需提交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判决书、亲子鉴定证明。 北京、上海虽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因为受限于客观情况(指鉴定需要配合),这种情况其实大量存在。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我们这几年在北京、上海等地代理的相关案件中,如果因为一方拒绝配合无法进行亲子鉴定,通常也会以抚养权判决或确认亲子关系的判决来替代亲子鉴定。 从大的方向说,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歧视或不当限制。从小的方向说,生效的判决在法律效力上通常优于单纯的亲子鉴定报告,具有强制性的事实认定力。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对亲子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已作出终局性裁判,其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毫无疑问高于单一的鉴定结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认定在执行层面不必完全依赖当事人当场配合,而鉴定则需要当事人全面、配合度高的参与。 总的来说,判决替代亲子鉴定的可行性,是区际差异驱动的结果,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它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但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当地的相关规定、实践与司法裁判为准,同时评估潜在的跨地区不确定性。#法律 #法律咨询 #非婚生育 #北京户口 #上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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