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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寇某、巴某长期为两条流浪狗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法院认为,两被告虽未直接将狗圈养在家中,但其长期、定点投喂行为,客观上为流浪狗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使动物产生依赖并形成固定活动范围,两者已成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负有对动物进行管束、采取安全措施(如拴养、圈养)以避免其危害他人的法定义务。(新疆法制报) 转发@今日关注 喂养流浪狗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取决于投喂行为的性质。如果长期、定点投喂,使流浪狗形成食物依赖并聚集在特定区域,投喂者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对狗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投喂行为的频率和规律性:偶尔投喂通常不构成法律责任,但长期、定点投喂会增加风险。 因果关系:需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由被投喂的流浪狗直接造成的。 过错程度:投喂者若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拴绳、免疫)或明知动物有危险习性却放任不管,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建议: 若想帮助流浪动物,可联系专业收容机构或通过合法手续进行收养,避免自行长期投喂。 如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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