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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都要赔?不一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作为律师,在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受伤案件时,2024 年 1 月 3 日江苏某学校 12 岁学生徐某某摔倒受伤一案极具参考价值。徐某某主张学校因放学未组织秩序、监管不力担责索赔 8 万,学校则以学生自身疏忽及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抗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才需担责。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像本案中,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负有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责任。 经分析本案,现场勘验表明徐某某受伤并非设施缺陷所致,且双方确认属意外事件,学校难以预见和避免。同时,学校已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校内张贴安全提示履行教育职责,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经过,充分落实管理责任,故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律师实务角度建议,在处理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时,需围绕受伤害原因,全面考量学校安全教育、安全提示设置、应急处理等情况,避免陷入 “校园内事故学校必担责” 的误区,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准确认定学校责任。 #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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