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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市监执法定性丨市场监督 目前,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性,会依据现有的「特殊食品」范畴进行认定。这是食品行业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相关经营者需重点留意。 具体来说,二者的范畴界定及执法认定逻辑如下: 首先,需明确现有法律对「特殊食品」的分类已发生改变。当前,我国法律明确将特殊食品分为三类,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而此前的分类方式与之不同,例如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标签》第2.1条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见附录A”,其附录A中明确包含四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市监总局办公厅发布的《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中也明确指出:「应注意与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进行区分,对其中不同的范围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准。」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当前的执法实践而言,「特殊膳食用食品」并非一个合规的法律概念。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若相关食品不属于现行「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范畴中的任何一类,将会将其定性为普通食品。 此外,关于特殊食品的具体查询,经营者可通过市场监督总局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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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规处罚案例丨市场监督 杭富市监处罚〔2024〕303号: 该类食品违规情形频发,已有多名经营者因此受到处罚,现分享本案例,供各经营者参考借鉴,切实做好合规经营。 一、案件来源与立案 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涉案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的64袋标注“传统工艺手工制造”的**日晒面,实际为机器制作;同时,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生产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涉案**日晒面均为机器制作,但在3000个产品包装袋中,有164个包装袋标注了“传统工艺手工制造”字样。其中,标注该虚假内容的包装袋已有100袋完成销售,当事人因此获得违法所得700元,该批次包装袋产生的广告费用为16.4元。此外,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尽管当事人实际是按照新标准生产该产品,但因工作失误,使用印有旧标准(已废止)的包装袋生产了164袋涉案产品。 三、处罚依据及裁量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且其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综合考量后决定对该部分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在产品标签标注已废止执行标准的违法行为方面,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态度良好,决定对该部分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四、处罚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7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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