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型糖,保险拒赔后胜诉 谁能想到,一份为孩子配置的重疾险,在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没装心脏起搏器、没截脚趾”为由,直接拒赔30万理赔款? 这不是冰冷的案例,是一个8岁孩子的真实遭遇。2021年,孩子被确诊1型糖尿病,从此胰岛素成了他的“必需品”,每天的注射、严格的饮食控制、时刻警惕的血糖监测,是这个小小年纪就要承受的日常。家长拿着重疾险保单申请理赔,满心以为能为孩子的治疗减轻负担,却被保险公司冷冰冰地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听起来“无懈可击”: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1型糖尿病理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确诊后持续注射胰岛素180天以上,且出现两种极端后果之一:要么安装心脏起搏器,要么因坏疽截掉脚趾。孩子只满足第一条,不符合赔付标准。 听到这个理由,我们既愤怒又心疼。愤怒的是,保险公司用如此苛刻的条款,将一个终身患病的孩子挡在理赔门外;心疼的是,8岁的孩子不仅要承受终身病痛,还要被保险条款“二次伤害”。 “安装起搏器”和“截趾”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是医学定义的一部分,而是变相的免责条款! 从医学角度看,1型糖尿病的核心严重性,就在于“胰岛素绝对缺乏,需终身依赖”,这本身就是重大疾病的典型特征。而保险公司把“植入心脏起搏器”“肢体坏死”作为理赔依据,完全违背了该疾病常规的严重性判定标准,相当于把理赔门槛设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 从法律层面,这样的条款极大限缩了赔付范围,本质上就是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免责条款。 而根据《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我们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保险公司仅对“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做了简单加黑,对“装起搏器、截趾”这些关键的内容,没有任何突出标识,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投保时向家长明确解释过这些条件的严苛性和后果。 提示义务没履行到位,这样的免责条款根本不生效!更重要的是,该条款要求患者拖延治疗至灾难性阶段才理赔,既违背了保险“雪中送炭”的宗旨,更违背了基本的医学伦理——难道要等孩子的身体出现不可逆的严重损伤,才能拿到本该属于他的理赔款吗?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该苛刻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30万重疾险理赔款。 #保险拒赔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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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型糖尿病需并发症才够重疾标准?外购胰岛素泵不算保障范围? #抖来普法2026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保险拒赔律师何帆 #保险律师何帆 你有没有想过,一份你以为“买了就安心”的保险,可能在你最需要它的时候,突然告诉你:“对不起,你不符合理赔条件。” 这不是危言耸听。我曾审理过上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坐在审判席上时,看得最多的就是普通人面对厚厚一叠格式合同的无助。而今天我要讲的这个案子,让我印象格外深刻——因为当事人是个12岁的孩子,陶XX。 2022年,他父亲通过支付宝为他投保了一份“好医保”住院医疗保险,保额写着300万,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听起来很全面,对吧?可一年后,孩子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住院花了五千多,后续还有基因检测、外购胰岛素泵等支出,总费用接近四万元。更沉重的是,这种病终身依赖治疗,家庭负担才刚刚开始。 可当他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先是以“自费未达一万免赔额”为由拒赔;补充材料后再申请,又改口说:“你这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句话,把一个孩子的未来挡在了门外。 作为曾经的员额法官,我现在回看这类案件,心里很清楚: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系统性问题的缩影。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时,表面上承保了某种疾病,实际上通过附加严苛条件,悄悄限缩了赔付范围。比如,把I型糖尿病定义成必须“切除脚趾”或“安装心脏起搏器”才算重大疾病。这合理吗? 我们来拆解一下背后的法律逻辑。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能把一堆免责内容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指望投保人自己发现。尤其是线上投保,没有业务员讲解,甚至连加粗、弹窗都没有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求一个普通家长去理解“什么叫严重的I型糖尿病”? 更关键的是,保险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要求I型糖尿病必须出现严重并发症才能理赔,这是“免责条款”吗? 从表面看,这像是在定义“什么算重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实质上呢?医学上,I型糖尿病一经确诊,就需要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本身就属于典型的重大慢性病。而保险公司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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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一型糖,保险拒赔怎么办? 确诊了1型糖尿病,却被保险公司以“不够严重”为由拒赔40万重疾保险金。我们的当事人之前给孩子买了一份重疾险,孩子刚上幼儿园就确诊了糖尿病,这个病,意味着孩子的小肚皮上要终身贴着监测血糖的小盒子,每天饭前要先打胰岛素,完全不能像其他小朋友那样自由。但保险公司却说:孩子虽然确诊了,但还没严重到要装起搏器或截肢的地步,所以“不符合重大疾病的严重状态”,不能赔。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能接受的,第一, 1型糖尿病,是一种胰岛素绝对缺乏、需要终身依赖注射的严重慢性病。对于一个年仅三岁的患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其疾病本身已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按照普通人的通常理解,完全达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保险公司要求一个三岁幼童必须出现心脏衰竭或肢体坏疽才赔,这等于将重疾险变成了“终末期疾病险”或“残疾险”,完全违背了保险补偿治疗费用、分担家庭经济风险的初衷。 第二,这些附加条件属于“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这也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安装起搏器”或“切除脚趾”这类极为严重的后期并发症,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实质上是极大地限缩了赔付范围,减轻了自身责任,这在法律性质上就被认定为“免责条款”。最终起诉后,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孩子的1型糖尿病是由正规医院明确诊断的,这本身就是通行医学标准下的确诊。保险公司自行创设一套远超临床医学标准的理赔门槛,既不符合医学规律,也违反了监管规定。所以保险拒赔不合理。#保险拒赔 #保险律师 #保险拒赔律师 #严重的一型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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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型糖,保险拒赔后胜诉 4岁儿童患1型糖尿病遭保险拒赔30万,作为深耕保险理赔领域的律师,今天分享一下,我们是如何扭转局面,帮当事人全额拿回30万保险金的,案件的背景是,2021年1月,网友为4岁女儿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同年9月,小朋友被人民医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住院重症监护治疗11天,出院后需,终身规律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小朋友的情况,完全符合1型糖尿病的医学诊断标准。所以家长想依据保险合同“1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条款申请30万重疾险理赔,却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保险公司拒赔的两大理由 1. 疾病未达“合同理赔条件”:保险公司说,合同约定“1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除确诊和C肽检测外,还需满足“持续注射胰岛素180天以上+植入心脏起搏器或截趾”两项附加条件,而小朋友没有达到后两项要求,所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二个,是最近我们打一型糖案件中,保险公司总爱提起的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保险公司认为小朋友,2021年9月确诊一型糖,到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所以也不应该理赔。我们是通过这些观点打赢这场官司的,1.保险合同中“1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的附加理赔条件,明显违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本身已属于严重并发症,保险合同要求小朋友满足“截趾”等极端条件,完全脱离医学常识和保险保障初衷。同时,合同约定的这些并发症,属于《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仅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进行简单加黑,未对具体苛刻条件加粗提示,且电话回访仅笼统询问“是否清楚免责条款”,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关于第二点, 诉讼时效未过,首先小朋友从确诊至今一直在持续治疗之中,小朋友2021年首次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直至2025年5月才正式送达拒赔通知书,此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我们在6月提起诉讼,完全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所以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保险拒赔不合理,法院最终采纳我们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重疾保险金。作为保险理赔律师,我们始终坚持用专业法律知识打破“霸王条款”,帮被保险人守住应得的保障。如果您遇到类似理赔难题,别轻易放弃,法律会为每一位合理维权者撑腰!#保险拒赔 #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理赔 #保险拒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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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保险拒赔胜诉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保险公司以没有并发症拒赔了10万保险金,这个案件经过仲裁调解赔付85000元,这是我们刚刚收到的仲裁调解书,在2016年12月给网友刚1岁多的儿子投保了重疾险,本来是想给孩子添份保障,没成想2023年3月,孩子突然身体不适住进临沂市人民医院,确诊一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之后只能靠长期注射胰岛素维持治疗,网友一看保险合同,孩子的情况完全符合附加险里“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赶紧提交材料申请10万重疾险金,还要求豁免后续保费。结果保险公司直接拒赔!保险公司基本的理由是合同约定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不仅要持续注射胰岛素,180天还要求出现三种并发怔中的一种,视网膜增治性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者是因为糖组切除脚趾,保险公司的这个拒赔理由站不住脚的,保险公司将并发证,作为1型糖尿病”的认定条件,属于对重大疾病的限缩解释,实质是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对投保人就并发症条款进行充分提示或说明(如未加黑加粗、未口头解释等),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从医学角度看,1型糖尿病本身属于严重慢性疾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其严重性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出现并发症。保险合同的疾病定义应符合通行医学标准和公众合理认知,单纯以并发症作为理赔条件不符合常理。所以保险拒赔不合理,这个案件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所以我们通过仲裁调解赔付了保险金#保险拒赔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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