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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患儿诊所输液死亡,未鉴定仍获赔77万 来讲一个我们上个月办结的青岛胶州的案子,患者是个九岁男孩儿,发烧两天,放学后父亲领着去诊所输液,输液过程中突然抽搐、寒战、牙关紧闭,随后二便失禁、意识丧失,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孩子输液前好好的,只是有点发烧,也不高就37度,输液过程中突然就不行了,肯定是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但这个案子难就难在,孩子的症状与药物不良反应不同,药物不良反应典型表现是什么,应该是皮痒、恶心、呕吐、头痛,严重的过敏性休克、呼吸困难、胸闷、心悸,并不会导致寒战、牙关紧闭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寒战、牙关紧闭、二便失禁是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或抑制的典型表现,中枢神经系统受累指向另一种比较罕见的疾病:急性坏死性脑病,那到底是药物不良反应还是坏死性脑病呢,后续参与抢救的两家医院病历中均认为急性坏死性脑病可能性大,我们分析后认为二者都有,具体需要行尸检明确,不做尸检很难根据病历推定死亡原因。但这个案子委托到我们的时候,孩子遗体就已经火化了,问家属为什么没做尸检,家属说当时是准备尸检的,卫健委给协调好了鉴定中心,但去了之后联系不上诊所负责人,鉴定中心说你最好再去联系联系,不然单方委托风险太大,诊所万一后面不认,还得重新鉴定,当时家属已经委托了一个胶州当地律师,律师觉着不做就不做吧,你诊所不是联系不上吗,联系不上就能以诊所不配合尸检导致尸检无法完成为由,要求诊所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全部责任,所以就没做尸检,当时这个案子已经转正式立案并交了诉讼费,就等开庭直接判了。 我当时一听真是替家属捏一把汗,真这么开庭,大概率是要败诉了,不鉴定怎么举证证明诊所的诊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让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吗,鉴定机构只是警示风险,并没有说给做啊。另外你怎么证明没做尸检就一定不能做过错鉴定,毕竟大多数案子不做尸检也不影响做过错鉴定啊。 我们接过来这个案子之后开始补救,首先申请过错鉴定,但和我们想的一样,这个案子属于通过病历审查推断不出死亡原因那种,所以托了两家鉴定机构都不受理,只能直接开庭,被告律师不懂医学,法官也不懂医学,但我们懂,来看我们是怎么说服法官的,我们的思路是证明孩子的死亡是药物不良反应而不是自身疾病造成的,孩子是在输炎琥宁的时候发病的,那重点就是证明诊所在炎琥宁的使用上存在过错,且炎琥宁和孩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看我们是怎么做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 #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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