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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头孢拉定出现过敏反应,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医者非法行医致,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107万元 民事判决为本团队代理 基本案情 患者因脚部发炎溃疡求医,被告行注射了3瓶0.5g的“头跑拉定”,随后患者出现胸闷、口吐白沫、脸色发白等过敏反应。发现过敏后,被告又通过针简注射的方式将两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注射臀部。见病情无法缓解,拨打120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经调查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患者家属就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委托本团队 原告认为: 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后才得知被告没有医师执业证,属于非法行医,死亡原因的鉴定结果为在肝硬化、脾肿大基础上,因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非法行医,用药不当最终导致患者因药物过敏而死亡,被告对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承担此次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金过高。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1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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