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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强2周前
47.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致使童工伤残死亡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47.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致使童工伤残死亡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本案案情 李某15岁在某餐馆做洗碗工,某日上班期间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同事劝阻拉开后李某呼吸紧促,同事急忙拨打120送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李某父母报案要求尸检,鉴定结论显示,刘某受三处轻微伤害不会致死,经法医进一步鉴定李某属于胸腺淋巴体质,这种体质人瘦小脆弱抵抗力差。李某的父母及同事并不知情其身体体质,李某父母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能支持? 三、法条解读 (一)本案中李某15岁属于童工,某餐饮公司构成违法招用童工。如构成工伤,应按照工伤待遇承担责任。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李某虽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不是工作原因死亡因此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经审核,其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餐饮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依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招用童工,切实履行用人单位审慎严格检查义务。#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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