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嫂看护刷视频致婴儿死亡,仅担10%责任? 2024年8月,一起育儿嫂看护失职致婴儿死亡的案件引发全民热议,更让不少家长疑惑不已:育儿嫂张某在看护婴儿蒋某期间,背对孩子刷视频、抢红包长达半小时,未及时发现孩子面部朝下、嘴唇发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孩子家人索赔33万余元,一审法院却仅判决张某承担10%的责任,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补偿款,需再赔偿13万余元。为什么明明是张某失职导致孩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却只承担这么少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比例划分,核心是看“不同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简单说,就是哪个因素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原因力越强,责任比例越高。这一原则与类似侵权案件的裁判逻辑一致,比如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法院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明确两大核心事实:一是婴儿蒋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疾病,这是导致其呼吸衰竭、最终死亡的根本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占绝对主导;二是育儿嫂张某的不当看护(趴卧放置、背身玩手机未及时观察),虽违反专业育婴员的基本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疏忽,且该行为会加剧孩子的呼吸功能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死亡进程,但并非直接致死原因,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量,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张某承担10%的轻微责任,完全符合“按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的法律原则,既不纵容失职行为,也不违背客观事实。#职业道德 #过错比例 #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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