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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拿出证据,而且有原件。你是不是觉得没法反驳了?今天就告诉你,面对原件怎么“制造”反驳空间。 首先要知道,证据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分两种 第一种,叫形式真实性。就是证据本身是不是原件,复印件与原件能否对上,签名是不是本人签的。简单说,就是这份证据“是不是他自己搞出来的东西”。当对方拿出原件,你承认它是真的——你承认的仅仅是形式真实性,即这张纸确实是他写的。但这绝不等于你认可了纸上写的内容是真的。 因为还有第二种,叫实质真实性。这是指证据记载的内容,是否客观反映了案件真实情况。说白了,就是“上面写的事到底有没有发生”。形式真实性只是证据的“入场券”,能否定案取决于实质真实性。 那为什么形式真实不代表内容真实?我给你讲三种典型情形,这就是反驳的突破口: 第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借条签名是真的,但他主张是被胁迫写的。这时候借条的借款事实能否算数,就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比如报警记录、款项交付凭证。如果没有,他就可以咬死这一点。 第二种,基础事实不存在。比如买卖合同是真的,但你起诉说货已发,对方说没收到。合同只能证明达成过合意,但“卖方已交货”是否真实,得看送货单、转账凭证。如果只有合同,无履行证据,合同内容就可能被认定为不真实。 第三种,内容与常理矛盾。最高法明确:证据内容明显违背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或与已查明事实冲突,即使形式真实,法院也可不认可其内容。 回到实战,如果对方拿出原件,你想反驳,应该怎么操作?分两步: 第一步,明确表示:对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这能让法官觉得你态度诚恳。 但第二步,必须马上跟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你要告诉法官,为什么内容不靠谱 参考话术记一下:“对该证据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曾有过某种意思表示,但它记载的具体事实,比如借款交付、货物已发,并未客观发生。对方未能提供转账记录或交付凭证佐证,内容也与本案其他查明事实矛盾,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总结: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需结合全案证据、交易背景、生活常理综合判断。法庭最终采信的,是那些内容经得起推敲、相互印证、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形式真实是基础,内容真实是关键。两者别混为一谈。对方有原件,不等于他赢定了。知道怎么拆,你就有机会#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青羊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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