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逐条解读(第170条)国资公司党组织履职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一、新旧法条对比及应对 法条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故本条适用于上述四类企业。 旧法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该条款仅原则性提及党组织活动,无具体履职范围、权责及衔接要求,实操性薄弱。 核心差异:新法从“原则性提及”升级为“强制性履职规范”,明确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界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究讨论”的前置属性,填补旧法权责空白。 应对方法: 1. 修订公司章程,单列“党组织履职专章”,列明前置研究讨论范围、议事规则及与其他机构的衔接流程,报出资人备案; 2. 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置研究讨论清单》,明确具体事项边界; 3. 完善议事衔接机制,签订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权责清单,避免推诿或越位。 二、权威著作解读核心 本条确立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法定领导地位,“研究讨论”属前置把关定向程序,而非替代董事会、股东会的法定决策权,契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党建入企”要求。 党组织履职需紧扣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聚焦“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核心,不得介入日常经营管理细节。 支持公司组织机构行权”是权责边界核心,需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党组织与治理机构的履职边界,杜绝越位、缺位、错位。 三、实操三步法 第一步:清单化界定范围,严格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明确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担保、利润分配、人事任免、改制重组等。材料:制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经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及出资人备案,每年动态更新1次。 第二步:规范化履行程序,严格遵循“党组织研究讨论→治理机构决策”流程:事项发起部门提交议题及论证材料→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参会党员在治理机构会议中贯彻党组织意见→会议记录需列明党组织意见及采纳情况 #涨知识 #赚钱 #法律 #热点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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