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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中电子证据的审查 组织卖淫罪中一般电子证据包括嫌疑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账单、微信群聊天记录、嫖客转账录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手机电子证据需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应当:(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是否有查封扣押的同步录音录像;(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就是哈希值。(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电子数据合法性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法律咨询 #法律科普 #律师 #北京律师 #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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