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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受损事实与因果关系:2022年起,茶常高速公路项目部五标段在申请人房屋附近施工,首次鉴定即发现12条裂缝;2023年鉴定显示裂缝增多、房屋下沉、楼顶漏水;2024年鉴定确认房屋“到处都是裂缝”且下沉、漏水问题持续;至2025年,房屋损坏进一步恶化,裂缝数量达几十条,部分裂缝宽度可插入筷子、容纳手指,居住安全已受严重威胁。上述损坏均因施工打桩等作业引发,施工方存在直接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 鉴定程序与结论存在瑕疵:多份鉴定报告未充分体现房屋持续恶化的实际状况,与申请人现场所见的严重损坏情形不符。根据《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获充分的复核权利保障,相关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免除施工方足额责任的依据。 3. 合理诉求应依法支持:申请人始终同意在合法前提下解决问题,因鉴定报告声称房屋“可以修复”,故明确要求施工方实际履行修复义务,且由茶常高速公路项目部五标段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责任主体与修复标准,该诉求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应实际履行”的原则,属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主张,不应被误读为“拒绝协商”。施工方以“未在拆迁红线范围内”为由拒绝履行修复义务,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有过错而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施工方应赔偿全部修复费用及安全隐患消除成本。 3. 《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保障相关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利益的赔偿事项需经合法协商程序,不得擅自以付款等方式规避法定责任。 明确诉求 1. 立即由茶常高速公路项目部五标段出具书面修复承诺书,明确修复方案、质量标准、完成期限,并由该项目部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确保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2. 按承诺书载明的修复方案,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对房屋裂缝、下沉、楼顶漏水等问题进行全面修复,修复后需经申请人验收合格,并由施工方出具质量保修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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