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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总部暴雷,分公司人员要想平安落地的五个辩护重点。现在去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当事人,当事人系某理财公司中山分公司管理人员,因总公司暴雷,导致投资资金到期后无法兑付,投资人报警后案发。家属很无奈,跟我说龚律师,我们也是打工人,一直都很慎重,而且自己也投资了,也没有拿回投资款,自己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被抓进去,可否平安落地?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围绕五个重点开展有效辩护:第一、了解清楚投资款接收方到底是谁,如果接受投资款均是单位,则案件多半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重点关注当事人的工作内容开展辩护,如果当事人是从事与销售类无关的工作,例如行政、出纳等,则无罪几率较大;第二、重点关注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参与层度,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结合当事人也被蒙蔽参与投资,自己也是受害者这一客观事实,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第三、重点关注违法产品的具体情况,哪些产品在什么时候出现违法吸存的,要注意区分时段,特别是工作多年的当事人,单位销售的投资产品很多,是全部都是违法的吗?是否存在部分产品是合法的,是否存在部分违法产品前期是合法的后期才转变性质超额融资的情形,第四、重点关注涉案金额,特别留意,两种金额不能计入犯罪金额中,a、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b、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此外,反复投资的金额虽然要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这种投资其实是一笔资金的多次周转,对比多笔资金的同事投入,社会危害性是显著降低的;第五、重点关注涉案当事人是否对投资人安抚方面有积极正面的行为,非吸案件,追赃挽损,和谐维稳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主要工作,如果当事人在安抚投资人方面有积极表现,可以作为没有社会危险性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考虑, #理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无罪#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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