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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家中被盗,应由谁赔偿损失?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 应由谁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为杨某、温某夫妇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杨某、温某家中被盗,盗走人民币460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其中2部手机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杨某、温某,另1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已被转卖,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该案件刑事判决被告人退赔杨某、温某460元。 杨某、温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对其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因盗窃导致的门窗破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后,杨某、温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温某家中被盗的损失系由犯罪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杨某、温某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也约定物业公司对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需承担所服务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及协助救助报告等义务,并无对业主室内财产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在杨某、温某家被盗过程中并不存在放任犯罪结果发生,不履行公共安保维护和协助救助报告义务的问题。 因此,物业公司对杨某、温某的被盗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人负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协助救助与报告义务。 物业服务活动与物业服务费用系对价平衡关系,除特别约定以外,不宜扩大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范围,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种侵权损害责任均归责于物业服务人,这既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及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物业何老师点关注,工作难题少走弯路#物业 #家中被盗 #头条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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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财物被盗未达立案标准警方管吗张掖刑事辩护律师为你高效处理 #张掖刑事辩护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张掖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一对一 #张掖刑事辩护律师一对一咨询 #张掖刑事辩护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张掖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 即便家里财物被盗未达立案标准,警方也会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财物被盗后报警,警方会出警调查,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查找嫌疑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盗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警方会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规处理。同时,若后续发现有新证据证明被盗财物价值达到立案标准,案件会按刑事案件程序处理。 甘肃张掖律师牛秉良 执业律所: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 工作年限:16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公司法务 毕业院校:中国刑警学院 执业特点:具备独特跨界优势,曾深耕公安一线,熟稔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证据规则,转型律师后将警务生涯积淀的侦查思维与程序意识融入案件办理;专业能力突出,能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以扎实法律专业素养守护当事人权益;秉持“严谨务实、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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