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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 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达到什么要求?关注王律师每天分享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而不能要求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在起诉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在于证明其本人与案件争议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衡量和判断原告在起诉时附带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以能否满足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即主体的适格性、争讼事实与诉讼请求的利益相关性、受诉法院受理和管辖的正当性。 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完全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证据。起诉阶段的证据材料,就是要证明民事权益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已然性和利益相关性。其中,民事权益争议的客观性主要是指争议存在的实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已然性是指民事权益的争议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利益相关性,是指争议本身与自己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只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要求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对原告在起诉时应附的证据材料只是作一些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对其真实性做实质审查,故对原告在起诉时所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均不宜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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