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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所生子女算什么? 在异性同居过程中,他们有可能会生孩子,这个孩子就是双方的共同子女,这个共同子女,他和普通婚生子女的区别在于什么呢?就是男的是你爹,女的是你妈,但你爹和你妈之间没有关系。所以这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同居双方生育的子女,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地位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你要说他是婚生子女吧,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你要说他是非婚生子女吧,这孩子是人家正大光明同居生出来的子女;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和两个人偷偷摸摸生下的非婚生子女一样吗?不一样。所以我为什么强调这个条文呢,除了前面说的两点,一个是认可同居的现实,再一个是财产分割关系明确、方法明确,第三点更重要的就是共同子女问题。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婚姻关系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就是结婚的,产生配偶关系,离婚的,解除配偶关系。第二个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最后一个才是财产问题。大家看我们关于同居的问题,其实它同样也是涉及这三个问题。《民法典》中,第一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关系问题没说,第二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没说,我们说了最后一个问题——关于财产的问题。那么这里毕竟提到了“共同子女”,这个身份我们就必须得正视。两个人公开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生育了子女以后,这个所谓的“共同子女”,他应该是一个准婚生子女,因为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和那些偷偷摸摸生的孩子又不一样。同居所生的子女用不着去做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确认,然后去强制认领、或者协议认领,法律没有对这些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他跟那个纯粹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不一样。司法解释中既然提出来了“共同子女”这一概念,那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确定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后,怎么去抚养,抚养费怎么定,等等等等一切,都可以参照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则去处理。所以呢,司法解释第四条,它解决了一个我们立法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啊,虽然还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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