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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的解释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认定与黑白合同规则 一、判断是否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核心标准 1. 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中标。变更是否足以导致:其他竞标人本可中标、却因该变更无法中标;或中标条件被实质性改变。2. 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必须澄清的三个误区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等于1. 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2. 民法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列举的全部内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结算、保修等不能一概认定为实质性内容);3. 构成新要约的内容。 三、司法解释明确的四类“实质性内容” 1. 工程范围。增减工程范围,通常构成实质性变更。例外:因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等变更的,不认定为背离。 2. 建设工期。工期的重大调整,属于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 工程价款(最核心、最常见)。直接降低工程价款;变相降低:高价买房、无偿配套、捐赠财物等最终导致价款实质下降;支付方式/期限重大变更:以房抵债、债权转移、大幅延长付款期限等,实质影响承包人权利义务,均属实质性变更。 4. 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重大改变,属于实质性内容。 四、司法实践:“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 1. 白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白合同:招投标程序合法、中标有效。若白合同本身无效,不能直接以白合同结算,应按真实意思+实际履行+鉴定据实结算。 2. 黑合同必须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因客观、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所作的补充、变更,不属于黑合同;这类变更不能与中标合同同时签订,也不能在未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之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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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要根据实际情 在我多年处理工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特别普遍、却又极易被忽视的问题:绝大多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直接照搬 2017 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连核心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都不做任何修改,最终引发巨额结算纠纷,维权时吃尽苦头。 “我们先看2017版合同默认的解释顺序:第一是协议书,第二是中标通知书,第三是投标函……一直到第七才是图纸,第八是工程量清单。看着没毛病,对吧?” “但是!这里有个矛盾。在法律层面,《招标投标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合同协议书里写的造价是1个亿,但中标通知书和投标函里写的是8000万。一旦打官司,法院不认你后面签的协议书,只认前面的招投标文件!这就是法律冲突。”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打架:法律规定,招投标文件才是亲儿子,合同协议书只是干儿子。结果示范文本把干儿子排第一,亲儿子排第二。这不乱套了吗? “第二个大坑,是关于‘清单’和‘图纸’的顺序。 ● 如果你做的是单价合同(清单计价),图纸应该听清单的!因为清单是报价的依据。如果图纸变了,清单没变,你就要调价。 ● 但2017版合同默认图纸优先于清单,这在单价合同里就是个‘定时炸弹’! ● 只有在总价合同里,按图施工,图纸优先才是对的。” “怎么改?听好了,两招优化: 1. 强制招投标项目:把‘投标函’提到最前面,法定优先,确保招投标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杜绝‘黑白合同’风险。 2. 清单计价项目: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顺序提到‘图纸’前面。明确告诉对方,我是按清单报价的,别拿图纸来卡我!” :清单与图纸的地位:做单价合同,清单是爹;做总价合同,图纸是爹。 “合同不是拿来抄的,是拿来灵活应用的。赶紧检查一下你手里的合同,我给你三个‘保命’顺序: ● 搞招投标的:把‘投标函’置顶!法律大于天,别给甲方留把柄。 ● 做单价的:把‘工程量清单’提到‘图纸’前面!我是按清单干活的,别拿图纸压我。 ● 做总价的:可以偷个懒,维持原样,图纸优先,按图包干。” 最后,我想再跟各位工程人强调一句,2017 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只是通用的参考模板,绝不是不能修改的圣经。 我是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律师乔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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