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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 需要注意和掌握的是: 1. 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2. 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纳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也就是生态环评机构,检测机构都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了,统一设置生态环境部门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罚则 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改变了原来规定 处以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除了以上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统一罚款标准 法律责任规定中,将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统一为5万元—20万元罚款,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0.5万元—2万元的“双罚制”。 4.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政追责 民事赔偿5年时效双统一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法考 #法考必过 #法考备考 #李晗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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