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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 《民法典》学习第7课 民法典第286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章加建、侵占公共通道、破坏共有部分等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正是反对违法加装电梯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当前小区加装电梯,从一开始就存在隐瞒欺骗、程序缺失,后期更是强行开挖、野蛮施工,以“2/3业主同意”为借口,以多欺少、恃强凌弱,严重侵害一楼、二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完全违背民法典第286条的禁止性要求。 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外挂电梯直接改变建筑受力体系,给整栋楼埋下结构安全隐患,无异于制造“危楼导火索”;随意改动电力、燃气、消防管道,未履行安全审批与保护措施,形成不可预知的公共安全风险;违规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形态,侵占、挖掘小区公共通道、道路、场地与共有部分,均属于民法典第286条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从不容许以“多数便利”侵犯“少数合法权益”,更不允许以未经合法表决、无正规审批的加装行为,危及建筑安全与居住安宁。依据民法典第286条,对于此类无规划许可、无土地手续、无合法表决、无安全保障的违法加装,受侵害业主完全有权主张:立即停止施工、排除安全妨碍、消除结构与消防危险、恢复道路绿地与外墙原状,并就造成的损失依法索赔。 加装电梯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牺牲建筑安全,不能无视低层业主的正当权利。我们坚决以民法典第286条为依据,抵制一切隐瞒、强迫、违规、危险的加装行为,守护房屋安全、居住安宁与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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