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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14.1:行政诉讼案情简要介绍 广元市苍溪县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字【2016】7号处罚决定书,责令姚某、杜某某15日内拆除其购买的位于四川省苍溪县滨江路“滨江首座”多层部分A幢负一层车库内添加改造的不符合工程规划许可的包间、厨房、卡座设施。姚某、杜某某不服【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复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3日,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 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苍溪县人民政府【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姚某、杜某某的诉讼请求。姚某、杜某某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并提起上诉。 2017年7月19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 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苍溪县城市执法局 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三、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复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苍溪县城市执法局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并申请再审。 2018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行政再审案件,2018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申4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2018年7月31日,我受苍溪县城市执法局委托,代理苍溪县城市执法局参加了再审程序,成功维护了案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有效性。 2018年12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行终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8行终28号行政判决; 即:(一)撤销苍溪县城市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苍城执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撤销苍溪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苍府复决字【2016】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 0823行初1号行政判决”。#律师 #以案说法 #行政诉讼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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