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小知识 个人所得税中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以及取暖费的个税扣除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务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的个税扣除 • 可税前扣除的前提: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后,超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 2026年个税申报变化:在“其他扣除”项目里新增了“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律师办案费用”三项,其中“律师办案费用”仅适用于律所非合伙人雇员律师,与普通企业无关。 • 地方政策差异: ◦ 部分省份未规定或仅规定了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未规定通讯补贴标准的,视为扣除标准为零,超标部分一律计税。 ◦ 有的省份规定仅党政机关适用,只有明确提到企业的,企业才能适用。以广西为例,企业高管公车补贴每人每月19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通讯补贴每人每月240元。若某企业高管月工资10000元,公车补贴2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个税计算依据为10000 + (2000 - 1950)+(300 - 240)=10110元。 二、取暖费的个税处理 • 总局无统一规定:主要由北方各省份自行规定,要么是“不征个税”,要么是“免征个税”。 • 申报方式: ◦ 若为“不征个税”,则无需申报收入,如同差旅费津贴。 ◦ 若为“免征个税”,应填写在“免税收入”项,并通过减免事项附表报送。
00:00 / 01:5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