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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存在本质区别。公有住房首先强调的是居住保障功能,其核心目的是为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居民提供基本居住场所,确保“居者有其屋”。 在住房资源相对短缺的阶段,公有住房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居住需求。只有当大多数居民的居住问题得到基本保障后,公有住房才可能逐步体现出一定的财产属性。例如,在房屋征收(动迁)过程中,公有住房的补偿利益不再限于居住保障,而是转化为可分配的财产价值。 然而,这两个功能之间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居住保障永远优先于财产分配。只有充分保障实际居住需求后,才谈得上财产属性的公平分配。 现实中,动迁补偿常常面临复杂情形。有些家庭成员的户口长期挂靠在该公有住房,但实际上早已在外拥有自有住房,多年来并未实际居住;另一些家庭成员则真正依赖这套公房作为居所,户口在册且长期居住其中。 遇到动迁时,补偿利益的分配原则应是:首先优先保障实际居住且依赖该公房的人员,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安置或补偿,继续解决居住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于户口在册但长期不住、也未实际享受住房福利的成员,可根据政策适当分配一定的动迁利益。这时,公有住房的财产属性才真正显现。 这种“先保障居住、后考虑财产”的逻辑,正是公有住房制度区别于商品住房市场的根本所在。它既维护了社会公平与住房保障的底线,也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承认历史形成的财产权益。只有坚持居住优先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公有住房制度的初衷与公平价值。 #公房动迁 #上海动迁律师 #上海公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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