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狂徒张三 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刑法学讨论案例,也确实是罗翔老师在其课程和视频中多次用来阐述相关法律原则的例子。 结论先行:这种行为几乎必然构成犯罪,且是非常严重的犯罪。 “杀死熊猫”与“利用熊猫尸体”是两个需要独立评价的行为,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第一阶段:杀死熊猫(与上一个问题相同) 在野外“熊猫要咬死我”的极端情况下,为了立即阻止致命攻击而杀死熊猫,如前所述,在理论上有极其微弱的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但面临最严格的审查。这是所有后续讨论的极端前提。 现实中,这一步被认定合法的概率本身就极低。 第二阶段:危险解除后,剥皮取暖、吃肉充饥 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行为性质发生根本转变的一步。 在这一阶段,紧急避险的理由已经彻底消失,该行为将单独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如下: 1. 紧急避险的时空条件已结束: · 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当熊猫被杀死,“被咬死”的直接、紧迫的危险已经解除。此时,您所处的“又冷又饿”状态,是一个新的、持续的生存困境,但不再是那种“迫在眉睫、瞬间致命”的、需要当场以损害第三方重大法益来避免的危险。 · 法律不允许将一次“避险行为”无限延长,去覆盖后续所有的、独立的利己行为。 2. 缺乏“不得已”的必要性: · 在寒冷的野外,生存需要取暖和食物。但是,当熊猫尸体存在时,您有了一个“资源”。利用这个资源,是您的主动选择。 · 从法律角度看,您是在处置一个已经非法取得的“财物”(熊猫尸体),而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去“损害”一个新的、无辜的第三方法益来避免危险。您的行为更像是“利用犯罪所得维持生存”,而非“实施新的避险”。 3. 侵犯了独立保护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 · 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 杀害行为本身已经侵害了这一法益(即使可能用紧急避险辩护)。 · 随后的“剥皮、食肉”行为,是对珍贵野生动物尸体的利用和处理,是对该法益的再一次、独立的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杀后的加工、利用行为,是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甚至会单独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关联犯罪。 #罗翔 #刑法 #熊猫 #野生动物零距离 #罗翔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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