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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篇·名实之别 《道德经》中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也就是说,能够用言语表述的“道”,并非永恒本真的道;能够被定义命名的“名”,也并非永恒本真的名。 “我”与“彼”,就如同浩瀚星空中的两颗星辰,在天地间各自闪耀。它们看不清彼此的模样,也听不见彼此的呼唤,唯一能做的,只是努力绽放自身的光芒,去照亮其他星辰。“我”与“彼”这两个真实存在的本体,可称为“实”;我们的感官所接收到的、由“道”折射出的对方样貌,可称为“形”;而我们的认知系统对各类“形”所做的归纳与定义,便是“名”。 盲人摸象的故事正是如此:有人摸到象牙,便以为大象像粗长的萝卜;有人摸到象耳,便以为大象像张开的蒲扇;有人摸到象腿,便以为大象像挺立的大树。三人触摸的是同一头大象,感知到的却只是大象不同的“形”,结论便天差地别。可见,人依靠感官观察“实”时,会受限于观察方式,无法穷尽“实”的全部“形”,因此由部分“形”拼凑而成的认知,往往无法还原“实”的全貌。 曾有养狗人在旅途中,误将野狼当作流浪的家犬。狼与狗的“实”本不相同,但在这个人的认知里,狼的“形”与狗的“形”相近,便将二者归为同一个“名”。这说明,人依靠认知对“形”进行归类定义时,会受限于自身原有的认知体系,难免产生偏差,因此基于“形”所构建的“名”,未必能对应真正的“实”。 总而言之,真实的“实”,在被我们感知的过程中,经“道”的折射而成为“形”;“形”再经过认知系统的解读与加工,最终形成“名”。“名”是“实”经过层层加工后的产物,“名”与“实”本就有别,将二者简单等同,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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