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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解读: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主要规定了留党察看处分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二、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限制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留党察看期满后的处理 1. 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2.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四、职务处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五、其他说明 留党察看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党纪处分,旨在通过一定期限的考察,促使违纪党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留党察看期间,党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积极表现,争取早日恢复党员权利。 作为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严重处分,留党察看通过设置考察期实现惩戒与教育的辩证统一。其严厉性体现在对党员政治生命的重大影响,而教育性则通过改正错误的可能性予以彰显。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党的纯洁性,又为干部提供了改过自新的制度通道,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组织原则。 #纪律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 #普法小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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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5条|解读: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上的失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与解读如下: 一、条文主旨 该条款旨在严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求其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必须主动报告、抵制和斗争,禁止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若放任不管并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情节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二、适用主体 •特殊主体: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国有企业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职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 •责任范围:强调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职责的失职行为,非一般党员。 三、行为表现 1.消极不作为: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如在大是大非面前“和稀泥”或纵容贿选等。 2.无原则妥协:为维护表面和谐放弃立场,例如对拉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造成不良影响:需实际损害党的形象或政治生态,如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四、处分标准 •一般情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情节: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如导致重大政治事件或系统性破坏)。 五、制度依据 •党章要求:党员需开展批评与自我斗争,领导干部须坚持原则。 •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对政治不合格者坚决调整。 六、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强化纪律约束,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敢于亮剑,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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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条|解读: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 党管干部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禁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 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分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处分结果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匹配,体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所有公职人员在法律面前平等,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违法必究。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政务处分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处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处分与违法行为相当:政务处分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匹配,避免畸轻畸重。处分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即“二十四字”方针),确保全过程合法合规。 5.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通过惩戒促使公职人员改正错误,同时注重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提升素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宽严尺度。强调宽严相济,既通过惩戒维护纪律严肃性,又注重教育引导公职人员自觉守法。 这些原则贯穿于政务处分的全过程,为正确实施政务处分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 #党纪国法 #普法小剧场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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