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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公司采购却被判决个人担责 前几天有朋友的朋友咨询我一件小案,是一件典型的“员工代公司采购,却因程序问题被锁定为责任主体”的小额诉讼案例,虽然标的不大,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极其糟心。 案情回溯: 某建筑公司员工受指派为公司采购建材,货款数万元,其个人账户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公司老板“失联”,无人结算尾款。建材店因催款无门,直接将经手的员工个人诉至法院。庭审中,尽管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承认该笔债务,涉案建材也全部运至公司工地并由项目部签收,甚至有公司其他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说明情况,但因诉讼程序被定性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法院最终判决该员工个人承担买方责任,支付剩余三万余元货款。 律师评析: 此类案件折射出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交易外观与实质责任的分离。建材商虽明知交易相对方是工地项目部,但起诉时往往选择“谁签字、谁付款”的便捷路径,利用员工经手付款、未明确披露代理身份等细节,将个人锁定为合同相对方。其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终局性”风险。标的额在省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法院可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失去上诉权,仅能通过申请再审救济。而再审程序门槛高、周期长、且需另行支出律师费,对于三万余元的标的而言,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显然不成比例。 给当事人的忠告: 对于这位员工而言,眼下最现实的路径确实是与公司协商。既然公司已书面认账,且货物用于其工地,可要求公司在内部走账或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承诺,由员工持此向建材店谈判,争取达成执行和解,避免个人征信受损或账户被冻结;或者公司直接把欠款给员工,员工自行处理。至于再审,除非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如能证明建材店明知代理关系、自始知晓交易对象为公司等),否则不建议贸然投入。虽然笔者认为本案裁判中对合同双方的认定很值得商榷,因为建材店不会再和一个自然人毫无联系的情况下就先货后款几万元,他送工地就表明其应该知道合同对方是工地上的施工人。但要支付费用和时间精力来搏一个再审结果也确实很纠结。 另外,以后大家如果碰到小额诉讼,自己觉得很危险容易败诉,但自己又很委屈,可以尽量先提出异议,甚至有理由反诉、鉴定的,一定要提出,这样可以正常适用普通或者简易程序,至少二审的机会是保住了。 律师感言: 这类“小事”恰恰是民商事活动中最易引发 #成都律师 #成都企业法律顾问 #成都劳动争议 #成都创业 #成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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