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大家好,我是广西荣楷律所的胡钦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一方反悔了,还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简单来说,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的规定很明确: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准许的;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之前已经白纸黑字明确表示要接受这个咨询意见的约束,那么法院就不会准许重新鉴定了。 法律这么规定,其实是在平衡两种价值: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外自行解决纠纷的努力,如果他们共同委托并一致同意接受结果,法律就认可这种约定的效力,这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诉讼中也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一方对诉前得出的结论存在合理怀疑,理应给予其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寻求救济的机会。 那么,在工程实践中应该怎么做呢?给大家几点建议: 1、重视书面约定:如果在诉前协商结算,在协议中一定要写清楚是否接受最终咨询意见的约束。 2、确保程序规范:即使是诉前共同委托,也要像诉讼中委托鉴定一样严谨。对送交鉴定的材料最好双方共同确认,确保鉴定机构有资质,并关注鉴定过程的规范性。 3、并非所有异议都能重新鉴定: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进入了诉讼,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出来后,一方有异议就想重新鉴定,法院也不会轻易准许。只有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下,重新鉴定的申请才会被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果你遇到具体的纠纷,建议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制定最佳策略。我是胡律师,我们下期再见!#南宁律师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荣楷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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