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7: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0:4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0
00:00 / 00:5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4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886
00:00 / 04:0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101
00:00 / 12: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3
00:00 / 04: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642
00:00 / 04: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38
00:00 / 03:5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7
张雪峰老师突然死亡想起一劳动法问题 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取决于身份头衔,而以是否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为实质判断标准。 核心判断规则 股东: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不接受单位管理、不拿固定薪酬,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若兼任具体管理岗位,受规章制度管理、领取固定工资并缴社保,可构成劳动关系 。 法定代表人:属公司代表机关,仅履行法定职权通常为代表关系,非劳动关系;若同时担任总经理等具体岗位,接受管理、拿固定薪酬并缴社保,可构成劳动关系 。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与公司多为委任关系;若实际履职接受管理、有固定薪酬与社保,可成立劳动关系并应签劳动合同。 实务要点 身份叠加不必然等同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接受考勤与管理、报酬是否为固定薪酬、是否缴纳社保 。 股东兼任高管时,若系股东间约定而非公司雇佣合意,或主要收益为分红而非固定工资,法院多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可同时存在委任关系(公司法层面)与劳动关系(劳动法层面),二者并行不悖 。 实务操作建议 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 。 明确薪酬结构,区分固定薪酬(劳动报酬)与分红(投资收益)。 完善岗位聘任文件,清晰约定履职内容与管理关系。 简言之,身份只是参考,实质履职状态与从属性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00:00 / 02:1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