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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户多宅”问题处理 合法取得均确权:因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宅,均予以确权登记。 面积超标处理:若总面积未超当地标准,可合并按一处登记;若超标,农户可在标准内选择一处或多处(不得分割宗地)作为一处管理登记。 分户条件放宽: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可按地方规定分户后确权,严禁设置“有房才能分户”等互为前置条件。 易地搬迁特殊情形:因易地搬迁“建新不还旧”形成的多宅,退出原宅基地后可依法确权。 二、农房用地未经审批问题 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无审批手续但现状为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确权。 占用农用地情形: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房的,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可直接按建设用地登记;2020年7月3日后需补办审批手续。 三、农房未经规划审批问题 规划区外: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无需规划材料,按现状登记;2008年后建成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乡镇审核后登记。 规划区内: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无需规划材料; 1993年至2023年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印发前建成的,标准内面积登记,超建部分在证书附记栏注明; 2023年后建成的,需补办规划手续或出具合规意见。 四、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 历史分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且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按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部分已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处理的在证书附记栏注明; 1987年后,严格按审批面积登记,超占部分不再注记。 五、负面清单(不予确权情形) 城镇居民(含退休干部)违法购买或占用宅基地; 乡村资本违规建设别墅、私人会所; 违法流转圈占土地、买卖宅基地; 建设小产权房; 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房; 违法占地且无居住功能的农房。 政策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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