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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服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静脉滴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和注射用炎琥宁,出现全身发冷、神志不清等症状,当日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镇卫生院拒绝提供门诊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医疗机构承担多大责任? 基本案情: 患者因身体不适伴有恶心、呕吐感,于下午四时左右到镇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开“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用于口服,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和注射用炎琥宁用于静脉滴注。患者遵医嘱口服了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之后又进行输液治疗。 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全身发冷等不适症状,在陪同家属的要求下,值班医生和护士查看后作出继续输液的处置。之后不良反应加剧,开始出现畏寒、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等症状,家属再次要求医生查看病情,值班医生看后要求继续输液。患者变得表情痛苦,情绪异常躁动,强烈要求停止输液,家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患者血压升高,体温达到39.3℃。经过值班医生诊断后当时因没有考虑患者是过敏反应,因而只针对的血压升高和体温上升,采取降血压和降体温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血压和体温均急剧下降,后出现更加强烈的过敏反应,家属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要求医生过来进行抢救。当晚7时左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经抢救于当晚8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要求对用药及病历资料全部予以封存,镇卫生院当时没有提供门诊病历资料,封存了输液药瓶和口服药,并交由镇派出所保管。 尸检鉴定: 经对患者尸检结论为,患者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点。 调解过程: 经调解并委托鉴定,由于患方对院方此时提交的病历资料提出异议,后经调解组织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就病历资料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患方对病历资料不认可,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本次事故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予以终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因身体不适到镇卫生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反应,院方未考虑患者系过敏反应症状,治疗、抢救措施不当,经鉴定其死亡结果也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点。因镇卫生院未提供病历,造成当时只封存了口服药和输液药瓶,患方对院方鉴定时提交的病历资料提出异议,且院方提交的病历资料也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从而导致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不能。 本案中镇卫生院未尽到妥善保管并按患者的要求及规定及时妥善封存病历资料并提供复印病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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