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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忻
3月前
“法不责众”真的成立吗?3个颠覆认知的法律悖论,戳中法律核心 大义灭亲该被原谅吗?恶法该不该遵守?这些法律难题不是抬杠,是困扰法官的经典悖论!3分钟看懂法律的灰色地带。 #哲学思维 #悖论 #烧脑 #思考 #颠覆你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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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豆腐配可乐
6天前
法不责“辉”#法不责“辉”#董宇辉 #小杨哥 #东北雨姐 #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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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实很可以(法考上岸)
3周前
揭开法定之债的残酷真相 #法考备考 #法考 #法考真题 #法考资料 #26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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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 Valenmont
5天前
刑法里的那个“理性人”,到底是谁? 罗翔老师那个“摸雕塑”的案例,你听过吗? 一个“雕塑”其实是真人,你伸手摸了它的胸——算猥亵吗? 答案:不算。因为这是“事实误认”,你没有犯罪故意。 但就是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更扎心的问题: “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这句话到底能不能免责? 法律说:不知法不免责。 但批判法学反问:如果一个人从小没受过教育、从没接触过规范、甚至连法律是什么都不知道,法律凭什么对他施加同等的“注意义务”? 刑法预设的那个“理性人”——他是谁? 白人?男性?中产?受过教育? 这套看似中立的标准,真的平等吗? 本期视频,从罗翔案例到批判法学,带你重新审视刑法的理想与现实 #罗翔 #法哲学 #法学 #法理学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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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叔杂谭社
1周前
北大郭春林:法律只管秩序,不主持正义!#法律科普 #北大教授#底层逻辑#干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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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
伊伊情报局
6天前
北大教授的一句话,戳破了多少人的天真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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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
善心善念🙏
2天前
法不轻传,道不贱卖,师不顺路,医不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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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打芭蕉
4天前
#给贪官留出路就是给腐败留出缝隙,就是给犯罪分子提供温床!给贪官留出路将是对法律的践踏,法律的本质是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贪官无视法律,他们手握权力,肆意妄为,以个人私欲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如果给他们留出“转业”或“悔改”的机会,就是对falv的背离,将造成shehuidaode滑坡,人们对falv和daode的尊重将丧失,shehui风气将更加败坏,贪污腐败持续滋生的土壤更加肥沃!如果给这些fanzui分子留下活路,无疑是对老百姓的伤害,这不仅是对shehui公平正义的冲击,更是对穷苦百姓的连续剥夺,导致shehui财富不公分配,广大renmin生活水平下降,当某官员在法庭上喊出“我凭什么受审”,当某企业靠着“特殊关系”让判决不了了之,当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被“程序正义”堵死,有人把falv当成jieji的刀把子,被扭曲的认知,觉得它天生就应该为强者站台,为权力服务,这种认知是falv的背叛,对人类文明的倒退。总有人想让falv退回到“工具时代”,fengjian王朝的“刑不上大夫”是把falv当成贵族的保护伞,纳粹德国的《种族净化法》是把falv当成种族灭绝的屠刀,这些时刻,falv不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恶的帮凶,给施暴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就像某部反乌托邦电影的台词:最可怕的不是恶,是恶被写进了falv!falv生命力在“公平正义”四个字,它意味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高官落马与百姓判刑适用于同一部法典,富人不能靠💰买刑,穷人不会因没💰输官司,这种一碗水端平的刚性,才是falv能被信仰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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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代脑
3月前
道德经 第四章 老子教你一招保命且反杀的秘籍,只有十二个字: “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 #国学文化 #个人成长 #传统文化 #认知思维 #道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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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ཉིཾ།谜㎕般人生།ཾཉྀ༄
2天前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6条|解读: 第五十六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注:第56条是关于违反廉政纪律、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的明确规定,主要针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或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 【核心内容解读】 •禁止行为类型: •索取他人财物:主动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动接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 •变相收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方式变相收受利益;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 •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名义收受财物; •让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收礼; •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上述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相衔接,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适用于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包括非党员),体现司法系统对廉洁自律的更高标准。 【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该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法发〔2009〕61号),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制定 。 •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为中共党员 。 •条款中“财产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股权、免费旅游、债务免除等可量化为经济价值的利益 。 【实务要点提示】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实现,只要承诺、实施或实现之一即可构成违纪 。 •“特定关系人” 通常指近亲属、情妇(夫)、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代收财物视为本人收受 。 •“挂名领薪” 即使未实际工作,只要领取薪酬即属违规 。 #法律科普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公益普法 #党纪国法 #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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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居
2天前
#弘扬正道 #中华道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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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政先锋
1周前
发生交通事故,记住这「两不签两不说」,少赔 10 万都有可能 我是一名执业三十年的律师,这三十年里,我处理了上千起交通事故纠纷,见过太多当事人,就因为随口一句话、随手一个签字,本该拿到的十几万、几十万赔偿打了水漂,甚至还要倒贴钱。 今天,我把交通事故处理中最核心的「两不签、两不说」原则,清清楚楚告诉大家,不管是自己开车,还是家里有车的,一定要收藏好,关键时候能守住你的合法权益。 首先说 【两不签】,这两份文件,绝对不能乱签。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很多人以为 “不认可责任就不签字”,这里我必须纠正一个关键误区:你在认定书上签字,只代表你收到了这份文书 **,不代表你认可上面的责任划分。 按法律规定,普通程序的责任认定书,交警会在现场勘查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如果对责任划分不服,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超期就丧失了复核的法定权利。 第二,《赔偿和解协议》。只要你的治疗还没终结、伤残鉴定还没完成,这份协议,绝对不能签。 很多伤者刚住院,对方或保险公司就拿着几万块钱,让你签一次性和解协议,不少人急着用钱就签了,结果后续评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一分都拿不到了。就算要签,协议里必须列明全部法定赔偿项目,而且一定要加上一句:我方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及并发症相关赔偿的权利,避免后续维权无门。 接下来是 【两不说】,这两句话,绝对不能随口说。 第一,绝对不要说「我认全责」「我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交管部门根据现场证据依法认定的,不是你自己认的。随口认全责,轻则保险公司拒赔、你要承担超额赔偿,重则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的,你认了全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的表述只有一句:责任划分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我方按照法定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绝对不要说「我不追究了」「我放弃赔偿」。 这句话说出口,就等于你自愿处分了自己的法定索赔权,后续哪怕发现新的损伤、出现严重后遗症,再起诉也很难得到支持。按《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 3 年,从你知道损害结果、明确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这个期限内,你都有权依法主张全部损失。 正确的表态是:我方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执业 30 年律师 #女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 #法律实务 #律师普法 #开车必备 #维权攻略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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姹紫嫣红
1月前
@创作灵感小助手 @DOU+小助手 “无声法忍”是佛家面对屈辱的最高境界——不在乎则无屈辱,情绪只取决于你在乎与否,当心中目标高于面子、不把外界标签当自己,便能如岿然石头任流言冲刷,活成不被定义的自由。#自我成长 #人生哲学 #情绪管理#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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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朗律师(孔维朗)
3月前
罗翔老师说法律人的傲慢是一种不学无术 只有感性没有理性的法律会变成狂热的激情,但只有理性没有感性的法律人只会变成冷血的机器人,最终让人类没有感情,走向灾难性的结局! 法律人不仅要理性,也必须要有人性的温暖光芒,不能视普罗大众的血泪疾苦于不顾,偏执的去追求抽象的人道主义概念,而不去爱具体的人保护具体的受害者。#成都紫雅 #紫雅妈妈 #孔明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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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正
1年前
道德经#国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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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为正义发声
1周前
#法律咨询#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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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火焰
4天前
#郭春林教授 #法律 #秩序 #正义 #法哲学 法律仅维护秩序这只是表象,法律本质就是维护正义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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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三岁
2天前
遵大路兮,掺执子之祛兮,无我恶兮,不寁故也!遵大路兮,掺执子之手兮。无我魗兮,不寁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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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龙似蛇
8月前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别过度标榜圣人标准,接纳人性的灰度,个人和社会也许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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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普法
5天前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事由!法院绝不“和稀泥”,受害人主张离婚应依法准予,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守护自身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普法 #襄阳普法 #家庭暴力 #反家暴 #社会热点 (素材来自@中国新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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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红霞-山东实意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3月前
法的公道,为何总在人的心中走样?我们总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现实里,同样的法律条文,有人靠它护得公道,有人却因它受尽委屈。不是法律不够公正,而是执行的人,把个人的好恶、利益的权衡,悄悄掺进了执法的过程。程序设计得再严谨,只要执行者想“灵活变通”,正义的大门就可能对一部分人关闭。更让人无奈的是,监督的链条环环相扣,可每一环的掌控者都是人,面对权势与关系,总有人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是,违法者逍遥法外,守规者寸步难行;法律本应是利剑,却成了某些人手中的玩具,老实人头顶的大山。这不是在否定制度的价值,而是在提醒我们: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纸面上的完美,更需要一群敢较真、有底线、能被约束的执行者。楚律在这里想说的是:“法条无情,人心有私;执者失矩,法将不法。”#法治痛点 #法律的执行 #人间正道是沧桑#公平正义与人性情绪#夜空中最亮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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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丨宋律师
5天前
举证必懂!权利限制、妨害、消灭,用案例讲明白。 警告所有要打官司、要举证的朋友!上一条视频我们聊到,权利发生的事实很好识别,但很多人分不清权利限制、权利妨害和权利消灭这三类事实——这也是纠纷中当事人最易踩坑的关键。今天我们就用案例拆解,把这三类事实讲透,新手也能听懂用得上。建议大家点赞收藏本条内容,转发给有需要的亲友,避免踩坑。 先看权利限制,简单说就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比如双务合同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时,被告提出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或留置抗辩权,这些都属于权利限制,且需由被告举证证明抗辩成立。另外,《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也是典型的权利限制抗辩。 再来说权利妨害,它和权利限制不同,核心是永久阻止对方请求权生效。同样以合同纠纷为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若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抗辩,一旦抗辩成立,原告的请求权要么被有限支持,要么被永久排除,相关事实需由被告举证。 最后是权利消灭,指的是对方的请求权曾存在过,但现在已完全消失。比如被告主张债务已履行、双方债务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或是合同被撤销、解除,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原告请求权消灭,相关事实同样需由被告举证。 这三类抗辩看似相似,但核心区别十分明显。下一条视频我们就专门拆解它们的不同,帮大家彻底分清,避免后续维权时踩坑。 #举证 #抗辩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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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程达群律师
3月前
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前者罪刑法定,后者禁止重复评价 #杭州刑事律师程达群 #罪刑法定 #禁止重复评价 #期待可能性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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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心录
3天前
公权不可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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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柱
1周前
别怪没提醒你,清明别动人家坟墓,动了就是违法犯罪!!!#清明节 #普法宣传 #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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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舵曰
4月前
法无禁止尽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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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赵在野🏕️(露营)
5天前
#今天来学习:侮辱罪、诽谤罪#法律学习 #遵纪守法 #法治宣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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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律呀
1周前
日常普法,今天带大家了解法律原则是什么#法律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诚实信用 #罪刑法定#公序良俗 @DOU+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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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近柏
5天前
#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 #社会中级法律法规 #青少年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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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检察
1周前
【检小狮普法小课堂开讲啦】清明节~这些法律知识你必须知道(一) 这个清明,让我们一起:绿色祭扫护长城,法治同行暖人心。愿每一份思念都有处安放,每一次出行都平安顺遂。#嘉峪关 #检察 #法律科普 #清明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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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__888觉醒(当誉)
2天前
#1空藏一切皆非2不空藏一切皆即3空不空即、非圆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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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梦到西洲(不私聊,不加群,谢谢)
3天前
他的一生很短,但他的故事未完…… #热门 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弱者的保护;法律的力度,体现在对不法的零容忍。法不向不法让步,是对正义最坚定的承诺。#用歌声记录旅游足迹 #监控下的一幕 #景点打卡 #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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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媒网
3天前
重庆法媒网 重庆法媒网!!!普法宣传 以法治思维定边界:忍无可忍,亦需依法而“忍”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这句流传甚广的话语,道出了人们面对不公、侵害时的情绪宣泄与反抗决心。在崇尚公平正义、恪守法律底线的法治社会,我们从不提倡无原则的隐忍退让,但更要明确:真正的无需再忍,从来不是情绪驱动下的冲动对抗,而是以法治思维为指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让正义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得以实现。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权利受到保障、权力受到约束、纠纷得到公正化解的有序状态。法治思维,便是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凡事以法律为标尺,判断是非、权衡利弊、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在面对矛盾冲突、权益侵害时,摒弃情绪化的意气用事,跳出“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非理性误区,始终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 生活中,我们难免遭遇各类权益侵害:或是合法财产被恶意侵占,或是人格尊严受到无端诋毁,或是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伤害,或是正当利益被肆意侵犯。一味隐忍妥协,只会纵容违法行为,让侵权者愈发肆无忌惮,最终让自身权益持续受损,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从这个角度而言,“忍无可忍”是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这与法治精神并不相悖。 但必须警惕的是,很多人将“无需再忍”曲解为肆意宣泄、暴力反抗、私力报复。有人被辱骂后大打出手,从受害者变成施暴者;有人被拖欠薪资,便采取堵门、闹事、盗窃财物等极端方式维权;有人遭遇民事纠纷,便无视法律程序,私下报复、寻衅滋事……这些行为看似是“反抗不公”,实则早已突破法律底线,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从维权者沦为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最终既无法挽回损失,又葬送了自身前程,这与捍卫正义的初衷背道而驰。 真正的“无需再忍”,是法治思维指引下的理性反击、合法维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留存证据,通过协商的理性捍卫,既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又能真正实现维权目的,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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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致笔记
3天前
#上热门 #法律法规#法护苍生#威镇乾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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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语科普
4天前
#人民公仆为人民 #共建和谐社会 #法不可以向不法让步 #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做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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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
1周前
法小安为您送上清明普法指南②丨守护英烈荣光 #清明节缅怀先烈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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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5天前
国法无情,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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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拾8
4月前
#民法典解读#每日学法 #民法典 #alpha法律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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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正能量李✊
6天前
✊颠倒黑白违背事实掌控权利,法律赋予你们手握法锤代表司法公平正义✊老百姓都遵纪守法,你们知法犯法习惯有恃无恐?手握铁证有理有据维护司法尊严,争取坚持期待公道不会再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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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妮2号
1周前
不要觉得“匹夫”就微不足道。 社会的温度,来自每一个人的选择: 一个诚实的商家,就是一片干净的土壤; 一个守规则的行人,就是一道安全的防线; 一个有良知的网民,就是一股清朗的风气。 顾炎武这句话,不是沉重的枷锁,而是觉醒的号角。 它告诉你:你有力量,你有作用,你很重要。 从今天起,做好自己的“匹夫”: 守本分,有担当,不冷漠。 因为天下,就是由无数个“你”组成的。 #平凡的力量 #匹夫有责 #家国天下 #处世哲学 #每日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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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 — 觉
1周前
什么有为法和无违法#觉醒开悟#身心灵成长之路#吉星#星河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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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美食分享
1周前
#清明3天假期 #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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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极法健武AI零成本创业
5天前
律令・斩:以法为刃,斩断侵权与违法的无形黑手 法者,天下之公器;律者,万民之准绳。在数字时代与法治社会的交汇点,“律令・斩” 不仅是一句铿锵的誓言,更是每一位公民捍卫自身权益、守护公平正义的行动纲领。 我们身处的时代,既有科技带来的无限便利,也滋生了新型违法乱象:非法监控与电磁骚扰肆意侵犯隐私,快招诈骗与合同陷阱吞噬创业者心血,网络侵权与信息泄露践踏人格尊严,职场霸凌与权益侵害消磨劳动者价值。这些无形的黑手,正以更隐蔽、更狡猾的方式,侵蚀着普通人的生活与安宁。 而法律,就是我们手中最锋利的斩妖之剑。《民法典》为我们筑牢人身与财产权益的根基,《个人信息保护法》斩断非法数据窃取的链条,《劳动合同法》守护职场公平,《刑法》严惩诈骗与恶意侵权。每一部法律,都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每一次维权,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律令・斩”,是知法懂法的清醒,是用法维权的果敢,是守法敬法的坚守。它要求我们:面对侵权,不再沉默退让,而是以法律为盾,收集证据、提起仲裁、诉诸法庭,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面对诱惑,坚守法律底线,不越雷池、不碰红线,以合规经营守护商业信誉;面对不公,主动发声维权,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的建设,从来不是少数人的责任,而是每一个公民的参与。以律令为刃,斩尽违法乱象;以正义为光,照亮前行之路。让我们携手,用法律守护每一份安宁,用正义捍卫每一份权益,让 “律令・斩” 成为每一个人心中的法治信仰,共建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 标签 #律令斩 #法律维权 #法治信仰 #以法为刃 #权益守护 #反诈骗维权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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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风知我意
1周前
天平为证,法典为纲,正义从不缺席。你的权益,法律来守护。 #民法典 #法律科普 #公平正义 #普法 #正义从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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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凝.
1月前
李瑛莉律师#法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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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前
#上热门 #法律法规#法护苍生#威镇乾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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