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前立的自书遗嘱有效吗? 自书遗嘱有没有效,与遗嘱订立时间没有直接关系,自书遗嘱无论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订立还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订立,都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无关。对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论是民法典施行之前的《继承法》,还是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民法典》继承编,法律条文规定都是一样的,都是要求必须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亲笔注明年、月、日。大家有这样的疑问,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变化的问题,认为自己的自书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订立的,当时依据的是《继承法》,而《继承法》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又被废止了,那么自己的这份自书遗嘱会不会也变成了无效遗嘱。这是不会的,因为《民法典》继承编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并没有变化。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关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因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定形式要件要求。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而《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也就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对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如果不符合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要件要求,那么这份打印遗嘱有效吗?这个问题与自书遗嘱相比,就有着根本不同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即使遗嘱人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去世的,尽管引起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除非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该打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则应当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不符合该法定形式要件规定的,该打印遗嘱将被认定为存在遗嘱形式瑕疵。如果这种形式瑕疵很严重,严重到无法判断是不是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时,那么遗嘱就是无效的。比如,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的或者遗嘱人和见证人没有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的。当然,对于是否每一页都签名的问题,有不同观点认为,不应当要求过于严苛,毕竟订立这份打印遗嘱时……#遗产继承 #自书遗嘱 #遗嘱效力 #遗产律师 #继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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