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柱1周前
同股不同权究竟是否合法呢苏州股权律师来了​ ​ 苏州股权律师苏州股权律师苏州股权律师 #苏州股权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苏州股权律师案件委托 #苏州股权律师免费分析 #苏州股权律师免费咨询 #苏州股权律师咨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同股不同权已获得明确的法律认可,打破了传统“一股一权”的单一原则,为企业股权设计提供了更多灵活性。法律明确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表决权差异股、优先分红股等,有限责任公司则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突破“出资比例与权利比例一致”的规定,自主确定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分配方式。 同股不同权的合法性具有明确的适用边界,并非可随意设置。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各类股权的权利义务、表决权数量等核心内容,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倍数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的十倍,且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新增特别表决权股份。同时,相关设置需经法定程序通过,且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需明确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 需明确,若同股不同权的设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朱继柱律师, 硕士研究生 盈科苏州合伙人律师 君成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 盈科苏州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具备国家建造师、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资格证书 朱继柱律师依托盈科苏州律所,于2020年10月创立君成律师团队,牵头律师团队实操落地5000多万风险投资的全过程法律服务,陪跑多家创业型、发展型企业(企业投资或年营收规模涵盖100万到4-5亿元体量)。 擅长领域: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开发、股权债权投融资、不良资产盘活与处置、重大婚家案件的资产分割与谈判、成长型企业的陪跑与咨询、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及专项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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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否可撤销或者无效​苏州合同律师详解 苏州合同律师苏州合同律师苏州合同律师 #苏州合同律师代理 #苏州合同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解答 #苏州合同律师咨询在线 #苏州合同律师咨询在线24小时电话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诱导对方签约,此类协议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区分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普通欺诈签订的合同并非直接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范畴,法律优先尊重受欺诈方的自主选择权,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受欺诈方依法享有撤销权,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涉案合同。合同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需互相返还财产,过错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而合同相对方知情或应当知情,受欺诈方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只有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合同才会直接认定为无效。同时撤销权设有法定行使期限,逾期未主张则权利消灭。遭遇合同欺诈,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避免自身财产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林琳律师是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拥有十余年丰富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5201811063672。她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林律师同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亦有深厚积累。 在刑事辩护领域,林琳律师以“尊重事实、敬畏法律、守护正义”为原则,注重细节、逻辑严谨,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辩点。她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以真诚态度倾听当事人诉求,缓解其心理压力,并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与策略制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年来,她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帮助委托人获得不起诉、缓刑等有利结果。 此外,她在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侵权、物权及民间借贷等纠纷;在公司法律服务方面,可提供从设立、股权设计到合规风控、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支持;作为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她以高效专业的服务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十年深耕,初心不改。林琳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专心、专才、专注”的理念,用法律守护公平正义,用温度传递希望。若您面临刑事指控或其他法律难题,林琳律师将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真诚的服务,为您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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