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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含了双方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用人单位被社保部门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后,能否向劳动者主张扣回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用? ——大某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某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19)苏04民终1061号 裁判要旨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双方无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税前收入的年薪包括了双方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因社会保险费用等的缴纳需相关征收部门核准基数,故实际上此种约定会导致年薪数额的约定处于不明状态,即工资具体数额约定不明,该约定势必会导致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故该约定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免除了用人单位需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责任而无效。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基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处理,故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其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某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英 上诉人大某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水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某水饺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中关于年薪包括社保等约定的条款无效系错误。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双方均照此实际履行多年,被上诉人也从未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上诉人已在向被上诉人发放的工资中包括了社保等相关费用,被上诉人业已自行缴纳了社保等费用,该条款应有效。退一步说即使该条款最后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之前已按包含社保等费用的金额以年薪制的方式向被上诉人进行了发放,而被上诉人在其向社保部门投诉后,上诉人已经补缴了相关费用,前后总金额已完全超过了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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