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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案,男的要出来了。警惕!婚前有此约定的女性,男性务必远离,保护好自己 结合近期备受争议的大同案件,一个极其现实的婚恋风险摆在所有男性面前:一旦女方提前以书面、口头、聊天记录等任何形式,明确表态婚前绝不发生性关系,只能婚后再进行,男性千万要警惕,这极有可能是陷阱,务必杜绝一切私密接触! 从案件细节不难看出诸多疑点:女方既然坚定表态婚前守贞,为何会主动与男方进入私密空间?全程没有衣物撕扯、没有大面积身体抓痕,仅有的轻微手腕印记也完全不符合暴力强迫的特征,衣服更是大概率是自己主动脱下。这种主动进入私密环境、自行脱衣的行为,根本不是拒绝的态度,反而充满引诱意味,可最终却被认定为强奸,足以看出这类情况的致命风险。 法律层面上,女方事前“婚后再发生关系”的表态,会被认定为明确的拒绝意愿,成为判定违背意志的关键证据。哪怕后续女方有主动引诱、配合的行为,只要男方拿不出女方当场明确同意的实证,一旦对方事后追责,男性几乎毫无辩解之力,很容易背负强奸罪的罪名,人生彻底被毁。 在此给所有男性最直白的警示: 第一,但凡恋爱、订婚期间,女方明确提出婚前绝不发生性关系,且留下任何书面、语音、聊天证明,立刻杜绝和她在酒店、家中等任何私密空间独处,杜绝一切亲密接触,半步都不能越界。 第二,面对这类提前立下婚前底线,却又主动营造私密氛围、做出亲密引诱举动的女性,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及时止损、赶紧离开,这类行为本质就是设下圈套,一旦入局,后果不堪设想。 婚恋交往中,真心要给对人,千万不要被一时的亲密假象迷惑,守住私密相处的底线,避开这类致命风险,才是保护自己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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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 利用硅胶娃娃提供性服务构成犯罪吗?关注王律师,每天分享法律知识。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呢?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现在我国并没有将硅胶充气娃娃定性为淫秽物品的明确规定。而且,从属性来看,硅胶充气娃娃也不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属性。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呢?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中的“他人”包括妇女或男性。硅胶充气娃娃并非真人,显然不能解释为“他人”,故此类行为不宜定性为组织卖淫罪。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实中此类行为类似于“出租”行为,即将自己所有的硅胶充气娃娃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一方面,现阶段并无明确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行为如何归类,也并未要求此类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同时对其的监管手段及监管方式也尚未明确,不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入罪条件;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而此类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也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如今后有关职能部门就此行为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其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方面的问题,那么违反有关要求的行为人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但现阶段若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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