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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法律行业,一路走来,我时常叩问自己:学法的初心究竟是什么? 从来不是为了追逐网络平台的黄V标识,不是为了博取众人追捧的虚名浮华,更不是用职业标签装点门面、抬高自身。于我而言,踏入法治领域,手握法律武器,最纯粹的本心,始终是为世间那些受尽委屈、蒙冤受屈、求助无门的底层普通人挺身而出。 总有人身处光亮之中,却看不见暗处的苦难。多少平凡百姓,遭遇不公却申诉无路,受尽欺凌却有苦难言,不懂法律程序,没有经济能力维权,只能默默忍受委屈,在无助与绝望中四处奔走。而这,正是法律工作者存在的意义——为弱者发声,为清白正名,为不公讨回公道,用法理的温度抚慰世间伤痕。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就同在司法框架之内,恪守底线、各司其职,大家都是法治共同体。行业百花齐放,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本无需相互对立、彼此拆台。两类群体之中,都难免品行不端之人,身在行业,我们都心知肚明。做好自己、坚守本心,便是我对这份职业最基本的自我要求。 这份职业,从来不是靠着身份认证炫耀特权、口出妄言、逞强跋扈的资本。一纸网络黄V标识,不过是虚无标签,绝非居高临下、随意评判他人的底气。反观当下,总有一些人习惯站在道德与职业制高点空谈大道理、大讲风凉话,沉迷圈内无谓争执,却从未真正心疼那些走投无路、四处申冤无门的弱势群体。他们早已忘记,法律底色是善良,法治初心是为民。 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法治也从来不是空洞的口号。与其耗费精力唇枪舌剑、内耗纷争,不如脚踏实地躬身实干。 把时间与心力,留给那些打不起官司、不懂依法维权的困难群众;用毕生所学法律专业,为底层百姓排忧解难;用耐心与坚守拨开迷雾、伸张正义。不慕虚名,不逐浮华,摒弃浮躁与傲慢,牢记学法从业的初心信仰。 心怀悲悯,手握法理,以微光汇聚温暖,以坚守捍卫正义。始终守护人间公平,坚守法治善良,让每一个平凡普通人,都能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与温度。 不忘初心,以法济世,步履不停,向阳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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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写 监督与保障并行 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以法治正气守护社会文明根基 公平正义,是法治文明的核心内核,是孙中山先生“天下为公”理想的终极追求,更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准则。纵览世界法治文明演进历程,真正成熟且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治理念,从来都是双向平衡、一体兼顾、辩证统一的:既要以刚性有力的监督,约束公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确保权力源于人民、服务人民,始终不越纪律底线、不碰法律红线;又要以完善周全的制度保障,守护公职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合法权益,让那些秉公执法、勤勉务实、担当作为者,不受无端委屈、不惧流言非议、敢于直面挑战、勇于履职尽责。 当下,国内舆论环境纷繁复杂、多元交织,境外反华势力始终暗流涌动、伺机作祟,境内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借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他们刻意紧盯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的细微疏漏、偶然失误,抛开客观事实断章取义、脱离实际场景无限放大、违背常理歪曲渲染、心怀恶意造谣构陷,借助网络舆论肆意带节奏、煽动极端情绪,蓄意挑拨广大人民群众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血肉联系,刻意制造情感隔阂、放大社会矛盾、催生群体对立。这种卑劣行径,不仅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疯狂侵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基,更在潜移默化中消解党群干群互信、动摇党的执政群众根基,已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不容忽视、必须严肃正视、坚决重拳整治的突出问题。 公权力由人民赋予、为人民服务,行使公权力的广大公职人员,理应自觉接受全社会全方位、常态化、无死角的监督。从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巡察监督,到公安、行政执法等系统内部督查,再到社会公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信访监督,多层次、全覆盖监督体系的建立,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始终是规范权力运行、纠正履职偏差、整治作风顽疾,坚决杜绝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让公权力始终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在监督中规范行使。必须清晰界定、明确区分,群众基于事实的合理批评、出于公心的善意建言、理性客观的监督反馈,是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宝贵助力,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这类监督,我们始终敞开胸怀、真诚接纳、虚心接受、立行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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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响峰3天前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二、正义平衡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诉讼是为了追求司法正义,应是法治社会中民众的共同认识和通常结论。正义的基础是案件真相。所谓“你给我真相,我还你正义”,即是此理。那么,我们能否为了追求案件真相而“不择手段”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程序正义让位于事实发现的价值取向,忽视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于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款设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背后蕴含的是对人权保障的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款确立了“近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其背后折射的是对人伦亲情的顾念。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所谓“法庭上,没有真相,只有证据”,就具有了合理性。虽然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至上表达,但如果能够合法地获取真相,我们当然会全力以赴,因为“真相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其与正义最适配。我们虽然承认“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证据真实”)的事实分类,但是倘若可能,“客观真实”仍旧是我们的应然追求,而“法律真实”只是我们的底线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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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山行8月前
古人对“法”的理解远超我们的想象。《说文解字》中,“法”被解释为“刑也。从水去,以平水物,故法象水。”,这表示古人将法律比作水,既具备平衡之力,又滋润万物。再来看《礼记·中庸》中的句子:“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里的“刑罚”旨在惩戒违法行为,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在古代不仅代表着规矩和制度,更承载着道德准则和社会正义的内涵。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正是规则与秩序的集中体现。然而,在古代中国,尽管有着丰富的律例和“法”的概念,却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一词。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古代的法律究竟是如何称谓的,而“法”字又蕴含着怎样的深意?“”法”的古体字为“灋”,东汉时期的《说文解字》对其进行了深入解析。该书指出,“灋”字意为刑,其形状如同水平面,寓意着法的公正与平衡,以水为旁正是对这一特性的象征。同时,“灋”字中还融入了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獬豸(xiè zhì)”的形象,这种神兽以性情中正、能明辨是非而著称。在古代,决讼时会让獬豸触碰嫌疑人,有罪者会被触碰,无罪者则不会,这进一步体现了古代人们对神的敬畏以及对“法”所蕴含的公平、正直和正义的追求。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深远的社会变革,更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持续的影响。商鞅变法的法律改革核心包括: “以法治国”废除贵族特权,推行“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君主)。 “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实行连坐制,强化社会控制。 “”法令统一”颁布《秦律》,明确赏罚标准,确保政令畅通。“奖励告奸”鼓励民众揭发违法,削弱旧贵族势力。这些改革使秦国法令严明,社会秩序强化,为中央集权奠定基础。 谈及法律,孔子的法治理念不容忽视。孔子主张"德主刑辅",强调礼治优于严刑,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方能使人知耻向善。用道德教化引导民众,以礼仪规范约束行为,反对单纯依靠严刑峻法。其理念核心是"仁政",通过德行感化而非强制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 在历史的长河中,法治精神始终是推动人类文明前行的关键力量。当代社会,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护。每个人都应掌握基本法律常识,警醒自我,修正行为,共建法治文明。建议阅读:-《民法典》(生活法律百科全书)-《刑法》(了解犯罪与刑罚)-《法治的细节》(罗翔,通俗易懂的法律启蒙)愿每个人都能从“法”字中汲取智慧,做法律的遵守者、捍卫者,而非挑战者!#法律常识 #传统文化 #书法文化 #帮我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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