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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怎么发也是有规定的 本条确立了工资支付时间的三项基本规则: 1. 约定日期原则 工资的具体发放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通常体现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只要双方约定了固定日期,用人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约定时间支付,逾期即构成拖欠。 2. 节假日提前原则(不得顺延)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的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周六、周日),用人单位必须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绝对不允许顺延至节后。 以2026年国庆节为例:若约定每月5日发薪,10月5日处于国庆假期,则必须在9月30日(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前发放,不得推迟到10月8日或9日。若有单位以"放假"为由顺延发薪,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3. 最低频率原则(至少每月一次) 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年薪制、季度考核制的劳动者,考核周期可以自由约定,但每月至少须发放一次工资,且每次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时工、周薪制),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不受"每月至少一次"限制。 二、常见问题 问题一:"下发薪"(次月发上月工资)是否合法? 合法。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清楚(如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并持续按时发放,即符合规定。但如果公司中途将"上发薪"(当月发当月)改为"下发薪"(次月发上月),导致某个月出现工资"真空期"(即当月无工资可领),则违反了"每月至少支付一次"的强制性规定,须在过渡期内先行发放部分工资以填补空白。 问题二:超过约定日期多久算"拖欠"? 没有宽限期。超过约定日期一天未支付,且无正当理由,即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实务中一般掌握: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7天。劳动者可据此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三:哪些情形下延期支付不算"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情形不属无故拖欠: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延期时限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资 #工资已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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