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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法院会如何判决,永康刑事律师详解 #永康刑事律师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推荐 2019年6月,陈某鑫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碰撞到刘某立临时停在路边的货车,后又被黄某群驾驶的客车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群报警,刘某立驾车逃逸,次日经传唤到案,其亲属预付10万元赔偿。经认定,刘某立因逃逸负主要责任,陈某鑫、黄某群负次要责任,引发刑事诉讼。 本案核心是刘某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刘某立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部分赔偿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立上诉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提出,事故认定书仅为参考,应实质性审查责任,刘某立逃逸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立逃逸并非事故发生原因,陈某鑫严重醉酒等才是主因,刘某立仅负次要责任,不构成犯罪。 二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刘某立无罪。此案提醒,交通肇事罪认定需结合事故实际原因力,逃逸会加重行政责任,但并非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事故认定书不是刑事定罪唯一依据,法院会实质性审查;驾驶员应规范停车、安全驾驶,避免违章,发生事故后切勿逃逸,积极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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