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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是指为了私情或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在刑法中特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追诉或裁判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个人目的,为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如违法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 2.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如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伪造证据等)。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枉法定罪、量刑等)。 •主体: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可以构成共犯。 •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并希望枉法结果发生;过失或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刑罚规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1. 刑罚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徇私”与“徇情”的含义:刑法条文将徇私、徇情并列,但实践中“徇私”通常包括徇私情(如袒护亲友)和徇私利(如贪图钱财),甚至可能扩展至徇单位之私利。 3. 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徇私枉法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不一定需要此动机。 #公务员备考 #体制内备考 #法律科普 #普法小剧场 #抖来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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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解读(十七)第二十二条(一)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二)条文解读本条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积极退赃”的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积极退赃情形。第二种情形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即因为各种原因,赃款赃物在案发时已经不在行为人本人的控制之下(比如转移给密切关系人、亲朋好友等),导致其无法自己主动全部退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最终能够将大部分赃款赃物查扣冻的,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第三种情形是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形,因为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所以理论上行为人应当对共犯的全部金额负责,承担退缴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对于只分到较少甚至极少赃款赃物的行为人,也要求其必须退出全案的赃款赃物才能认定为“积极退赃”,反而会减少其退赃的积极性,不利于案件追赃挽损。因此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能够全部退缴自己分得的财物,且自愿继续退缴剩余赃款赃物的,就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亲友代犯罪分子退赃可以视同犯罪分子积极退赃,该情形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因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前羁押率普遍较高,完全依靠被关押的行为人本人退赃的难度较大。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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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者名得利,受者名失利。《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解读(十一)第八条(一)司法解释条文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二)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一条。此前,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的职务犯罪,采取的量刑标准均高于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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