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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命丧医院,十二指肠狭窄伴胃潴留手术拖延1个月,致使少年吸入性肺炎、脓毒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转院途中死亡,然而经市级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还能追究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吗?最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本团队专门代理医疗纠纷,可留言咨询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1日16岁患者陈某因"恶心呕吐伴腹胀"入住医院,确诊为十二指肠狭窄伴胃潴留。医院在明确手术指征情况下,拖延近1个月未手术,住院期间仅采取营养支持、胃肠减压等保守治疗措施。直到4月10日患者突发高烧40.2℃,但医院仍未及时手术,给予抗感染治疗,最终于4月15日因吸入性肺炎、脓毒性休克、感染性休克死亡。 经市医学会鉴定患者死亡系由吸入性肺炎、感染性休克等多因素共同导致,属于病情复杂、疾病自然进展的不良转归。专家组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患方不服,认为市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存在明显不公,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 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 1、患者入院十二指肠球部狭窄(性质待查,溃疡可能);胃潴留,具有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适应症,无明显的禁忌症。但医方未及时手术,在住院近1个月的时间内未予以手术治疗,延误了患者病情。 2、4月12日上午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抢救措施欠得力,未行纤支镜冲洗、胆管引流等。 患者死亡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5月6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对两名涉事医生分别处以:暂停九个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虽经市医学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对相关涉案医生进行了行政处罚。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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