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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又给自动改啦#历史《中意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 一、 通商口岸与居留 1. 意大利商人准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贸易,准其携眷赴五港口居住,租赁房屋,租地建屋。 2. 五港口均准意大利设领事官,办理本国商人贸易、交涉事务;若未设领事,其商人事务可托英国领事代为照料。 二、 关税与纳税 1. 意大利商人进出口货物,均按《海关则例》缴纳关税,由中国海关征收;如欲将已完税货物转往另一通商口岸,须向海关申请“关照”,经查验后不再重征。 2. 意大利商人运货进口,若有未销完之货欲转售他国,可向海关申请退税,将原缴关税发还。 三、 领事裁判权 1. 意大利人与中国人发生诉讼,若为刑事案件,由中国地方官与意大利领事会同审理;若为民事案件,意大利人由本国领事办理,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2. 意大利人之间的诉讼,完全由意大利领事自行裁判,中国官府不得干预。 四、 其他特权与规定 1. 意大利商船可在五港口停泊,船钞按吨位缴纳,每吨纳银五钱;船只进出港口,须向海关呈验船牌、舱单等文件。 2. 意大利商人可雇佣中国民人担任买办、通事及杂役,不得限制;但如有中国人拖欠债务或违法,由中国官府处理,领事不得包庇。 3. 意大利商人不得在五港口之外的内地城镇居住、贸易,不得私自雇佣内地民人出海。 4. 章程未尽事宜,可参照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办理;若有后续修订,须由两国官员会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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