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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只是工具不是背锅侠,自媒体创业者必看的法律红线 最近很多人问我,AI生成的内容,出了问题到底算谁的?是不是只要说是AI写的、AI做的,自己就可以全身而退? 今天结合一个真实判例说清楚,尤其做自媒体内容创作的,一定要听到最后,避免踩坑赔钱。 杭州滨江区法院去年年底判了一个案子,自媒体博主李某,用AI生成了一篇关于阿里的文章,没做任何修改就直接发布,宣称有一家“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阿里集团的布局,还擅自用了阿里的logo。最后阿里起诉,法院判李某道歉、赔偿3万元。 李某辩称,文章是AI生成的,不是自己写的,但法院的判决,直接打破了“AI生成=免责”的幻想。 作为具有17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大家可以这么理解:AI从来不是“背锅侠”,它只是一个辅助创作工具。工具本身不会承担责任,使用工具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 首先,AI现阶段存在“幻觉”是常态,会虚构事实、编造关系,但这不是使用者免责的理由。如果你是自媒博主,只要你发布了AI生成的内容,就必须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必要的审核。尤其是以增粉、引流、获利为目的的账号,审核义务更重。 其次,很多人以为,后台标注AI生成就万事大吉,这也是误区,即便标注了,照样要担责。 同时,不止是虚假信息,AI生成的内容如果侵犯他人版权、肖像权,使用者同样要承担责任。央视近期也曝光过,有人用AI生成虚假事故视频,即便标注了AI生成,依然被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记住,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这才是AI创作的法律底线。#知识产权律师 #人工智能 #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王梨华律师 #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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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个条文,贯穿诉讼全程,决定举证方向、指引质证逻辑、影响裁判结果,是每一个起诉或应诉的人,都必须牢记于心、灵活运用的“庭审法宝”。 一、《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看似简单,但精髓不在于“谁主张”,而在于“主张”的界定。很多当事人会提出一种“消极主张”。例如,民间借贷中,被告说:“我没有借过钱。”——这是单纯否认,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但如果被告说:“我虽然打了借条,但这是原告胁迫我写的,我实际上没收到钱。”——这时被告提出的不再是单纯否认,而是一个权利妨碍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接力棒就发生了转移。被告必须就“胁迫”或“未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许多当事人不懂这个“举证责任转移”的微妙之处,以为只要“死不承认”就行。结果法官当庭分配举证责任,要求被告拿出反证时,被告傻眼了。 二、《民诉法解释》第108条:高度盖然性。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个条文其实在告诉我们一个残酷的真相:在民事诉讼中,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是不现实的,我们追求的是“法律上的真实”。比如,在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主张是“还款”。如果原告只有转账记录,被告说“这是你还给我的钱”——此时原告的举证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因为转账记录本身无法区分是借款还是还款。在诉讼中,我们不是在向法官证明“事实一定是这样”,而是在向法官证明“基于现有证据,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单一证据的审查。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这一条倒逼我们在诉讼准备中,必须追求“证据闭合”。如果你的核心证据属于上述五类之一,你必须寻找其他证据进行补强#青羊区律师 #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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