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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年代,法律就像一张无形却坚实的大网,守护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和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民法典》里的一些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好比我们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就像是这个大家庭的“管家”,他们做出的决定,咱们每一位业主都得遵守。不过呢,要是这个“管家”做出的决定侵害了咱们业主的合法权益,那咱们也不用怕。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像是给我们业主上了一道保险,让我们在面对不合理的决定时有了维权的武器。 再来说说《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想象一下,我们的小区就像一艘大船,物业服务人就是船上的船员,他们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就是保障我们这艘船平稳航行的规则。这些合同规定了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也让我们业主享受相应的服务有了依据。 最后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就好比我们去餐厅吃饭,服务员为我们提供了服务,我们就得按照菜单上的价格付款。物业服务人也是一样,他们为我们的小区提供了清洁、安保、设施维护等服务,我们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当然啦,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履行好他们的职责,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年代,法律就像一位无声的守护者,它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障着我们的权益。了解这些法律条文,能让我们在生活中更加从容,也能让我们的小区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物业生活@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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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业委会那点事 这18个物业管不到的问题,【都匀市物业法律法规宣传】 2026年3月27日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密不可分,但不少业主对物业的职责范围存在误解,一旦遇到问题就归咎于物业。其实,物业的职责是有明确边界: 一、房屋质量与开发商遗留问题(一)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刚入住的新房,若出现房屋墙体开裂、屋顶漏水、门窗密封不严等情况,很多业主第一反应就是找物业解决。但实际上,这些问题大多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留下的质量隐患。根据相关规定,在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的角色更多是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报修,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而维修和赔偿责任在于开发商。比如,某小区业主在收房后发现卧室墙面有明显裂缝,多次找物业要求维修,物业虽然积极帮忙联系开发商,但最终的维修工作还是由开发商负责完成。 (二)户内门窗的维修问题业主家中的门窗、门锁、把手损坏,这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损坏,维修责任在业主自身。物业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但没有免费维修的义务。有些业主认为交了物业费,家里的任何东西坏了都该物业管,这其实是对物业职责的误解。就像自己家里的电视坏了,不能要求物业免费维修一样,户内门窗的维修也需要业主自行承担费用或委托物业付费维修。 (三)套内面积不足的合同纠纷购房时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与实际不符,这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无关。业主应该依据购房合同,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找物业讨要说法。比如,某业主收房后发现实际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2平方米,他没有找物业,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四)公共配套设施未兑现有些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小区会建设游泳池、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但交房后却没有兑现。这是开发商的规划承诺问题,业主应向开发商追责,而不是把矛头指向物业。物业只是负责小区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对于开发商未兑现的承诺,物业也无能为力。例如,某小区业主入住多年,开发商承诺的幼儿园仍未动工建设,业主们联合起来找开发商维权,最终促使开发商加快了幼儿园的建设进度。 二、业主个人生活与行为问题 (一)业主家中被盗或财产损失物业负责公共区域的安保巡逻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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