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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减肥针剂类案件)三大高频认知误区 近期接触了大量销售减肥针剂、医美针剂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咨询,发现很多涉案当事人都存在共性的法律认知误区。这些错误认知很容易让人抱有侥幸、错失辩护良机,最终导致案件结果加重。今天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梳理三类最常见、最关键的认知偏差。 误区一: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就不构成犯罪 这是此类案件中最普遍的错误想法。 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自己售卖的减肥针,客户使用后没有过敏、没有毁容、没有伤亡,没有出现任何实际损害,产品也看不出问题,就不属于刑事犯罪,顶多是普通的违规经营。 但大家要厘清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核心定罪标准: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人身损害结果,只要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满足入罪条件。 市面上绝大多数网红减肥针、境外针剂,都没有取得国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属于法律明确规制的非法药品。针剂注射本身具有极高风险性,这类无资质药品没有正规质检、安全标准和用药规范,私自流通售卖,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完全可以定罪追责。 简言之,本罪是行为犯、危险犯,不看最终有没有出事,只看你的售卖行为是否存在法定安全风险,零事故、零投诉也不代表无罪。 误区二:只有一两单交易,被举报也不会刑事立案 很多案件的案发原因,都是消费者投诉或职业打假人举报。 不少当事人因此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只是偶尔零散售卖,只有一两笔小额订单,并非大规模批量销售,最多只需要民事赔偿、接受行政处罚,绝对不会触及刑事犯罪。 但公安办案的核心逻辑和普通人的认知完全不同:司法追责不会只盯着案发的这一单交易。 一旦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会全面核查当事人所有交易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物流记录等,追溯全部过往销售行为,累计统计涉案数量、涉案金额和交易人次 很多当事人看似只是一单纠纷,最终被查实的累计交易数额,早已达到刑事追诉甚至加重处罚的标准。零星交易绝非免责理由,立案之后,所有过往的售卖行为,都会被司法机关统一评价追责 误区三:侦查阶段可以快速判定无罪,轻信不实判断 当事人被传唤、立案后,最迫切的就是想立刻知道自己能否无罪、案件最终走向,也因此很容易轻信各类非专业解读和“百分百无罪”的承诺 这是非常致命的误区。在公安侦查阶段,案件尚在调查取证阶段,证据材料、涉案流水、案件事实都没有完全固定,卷宗尚未成型 #上海刑事律师李佳豫 #妨害药品管理罪 #孟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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