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3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5
00:00 / 01:3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1
00:00 / 13:5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6
00:00 / 02:3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0:5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93
00:00 / 01:1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0: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
证据、定案证据、证据材料,三个概念 一文理清 实务中常说的证据和证据材料,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法院裁判、法条表述里的用词差异,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作为律师,今天直接终结这个高频实务误区,理清证据、定案证据、证据材料的核心边界。 处理诉讼业务时,很多人会纠结: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没质证前叫证据材料,质证采纳后才叫证据,甚至不少人以此划分二者界限,这种认知其实完全偏离法理,反而会混淆证据核心概念。 我们先回归立法原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提及“证据材料”,仅为程序性表述,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需出具收据、载明相关信息,并非从法理上割裂二者概念。整部民诉法中,仅该条款用“证据材料”,其余证据审查、认定相关条文,均统一使用“证据”一词,立法本意并无区分意图。 结合前两篇核心法理,判断一份材料是否为证据,核心标准只有一个:是否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无论是否经过庭审质证、无论是否被法院采信,只要用于支撑诉讼主张,就属于证据,不存在所谓“过渡性材料”的说法。 实务中所谓的“证据材料”,只是对当事人提交、尚未质证的证据的习惯性称谓,本质就是普通证据,并非独立法律概念。即便材料虚假、不具备合法性,依旧属于证据,只是无法转化为定案证据,和是否质证无关。 综上,无需纠结文字表述差异,证据是总括性概念,定案证据是符合三性、具备证明力的合格证据,证据材料只是实务俗称。理清这一逻辑,才能精准运用证据规则,避开举证、质证的实务误区。 关于证据相关实务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觉得内容专业实用,可点赞收藏,关注本人,后续持续分享硬核诉讼实务干货,帮大家规避法律风险。 #证据 #法律常识
00:00 / 01:4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