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2:3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40
#真实生活分享计划 无偿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责任如何承担? 看完这个视频,估计50%的人会拒绝搭便车了? 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回答,叫好声一片。但是我感觉责任还是太重了,不公平,没有起到好的引导作用,将会倡导以后人与人之间变得冷冰冰。 日常生活中搭同事,朋友便车是很常见的事情,出于礼貌和感情,车主基本上不会拒绝,甚至是路上遇见有急事的陌生人,绝大情况下也都会提供帮忙。但是当法律告诉你,一旦你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受伤,你得承担赔偿责任,你还会同意别人搭便车吗?有人会反驳我,现在法律规定了,不是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注意了,是减轻,而不是免责。那么减轻责任是减轻多少呢?最高院发布的配套典型案例,在全责情况下,减轻比例是20%,什么意思,就是车主要承担80%的责任。如果没有购买足额的车上人员险,就要车主自己来承担了,注意了,是车上人员险,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我在告诉你,如果出现死亡结果,按江苏省标准赔偿,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是137.9万,你算算80%是多少钱吧。如果你说你购买了足额车上人员险够赔偿的,那我再告诉你,主要责任以上,一人死亡,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光赔钱,还要坐牢。你还会不会同意别人搭你车,你是否还愿意为陌生人提供帮助? 所以,我认为最高院这次的司法解释并不好,我认为即然是免费搭乘的,车主是帮忙,就不能让车主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应该参考参加体育竞技受伤的处理方式,风险自担原则,叫车主承担5%到10%的公平补偿责任即可。你看完这个视频,你会拒绝别人搭便车吗?#法律认知是知识和经验决定的 #知识分享内容太过真实 #知识避坑 #法律科普 @DOU+上热门 @抖音小助手
00:00 / 02:0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0:0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609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编辑:哈哈)
00:00 / 00: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