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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庭审最后、最重要的环节,这是整个庭审的总结。下面九点基本涵盖辩论涉及的主要方面,自己出庭的话一定要认真看。 第一,证据锁链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通过举证质证,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印证案件关键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不是强调某一个证据,而是告诉法官,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 第二,事实认定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清晰确认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例如合同签订的真实性或者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用不容回避这四个字,把对方想绕过去的事实钉在桌面上。 第三,纠偏争议焦点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对方试图将争议焦点引向履行期间的细微瑕疵,但这是对本案实质的误解。本案真正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请法庭以此为准审视全案。谁掌握了争议焦点的定义权,谁就掌握了案件的走向。 第四,转移举证责任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本案双方真正的核心分歧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我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不认可,相关举证义务应当转移至对方。告诉法庭,我的责任尽到了,该你证明了。 第五,逻辑推演的表达。 也就是把对方的逻辑推到极致,让它自我暴露。你可以这样说:反观对方的观点,如果按照其逻辑推下去,将会得出一个任何人都无法履行的结论,这明显违背生活常理,甚至自相矛盾,恰恰说明其前提不成立。 第六,证据与法律缺位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对方在庭审中所提出的反驳意见,既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加以支撑,也没有任何请求权基础。 第七,三点归纳法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为让法庭更清晰地把握本案关键,代理人请法庭重点注意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实际履行的延误天数;第三,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法官注意力有限,三点归纳最清晰、最好记。 第八,请求权基础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我方的诉讼主张,具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及充分的证据,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支持我方的请求。从讲理升级到讲法,说清楚法律上哪一条支持你。 第九,价值升华的表达。 你可以这样说:本案的处理,不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更涉及契约精神的守护、交易安全的保障、诚实信用的建立。支持我方的请求,本身就是对上述法律价值的确认和重申#律师教你打官司 #青羊区律师 #成都律师 #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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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集#被害人过错 #故意伤害罪律师 #故意杀人罪判定标准 #寻衅滋事辩护律师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刑案减责突破口:被害人过错实务指南二 法官认定被害人过错 主要看这四点! 不是所有争吵、纠纷都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法官在认定时,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标准,主要围绕四个要素,您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过错成立公式”: 1. 主观要素:被害人“自找风险”。 被害人必须对危险后果有故意或者至少是过失。比如,明知对方脾气暴躁还不断用言语刺激、侮辱;或者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激怒对方,却轻率地实施了。 2. 客观要素:行为“太过分”,是犯罪的“导火索”或“助燃剂”。 这是核心。被害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与犯罪的发生有直接关联。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直接诱发型:行为本身就成了犯罪的直接“导火索”。例如,无端先动手殴打他人、持械挑衅,直接引发了对方的反击。 激化矛盾型:行为像“火上浇油”,让本已存在的矛盾迅速升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在长期纠纷中,被害人不仅不缓和,反而用极端侮辱性语言、当众羞辱等方式,使对方在极度愤怒下失去理智实施犯罪。 无论是哪种,其行为强度都必须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使对方处于难以理性控制的应激状态。普通的邻里口角、一般经济纠纷,通常不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过错。 3. 时间要素:冲突“没冷却”,即时引发。 过错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必须紧密相连,没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如果是吵架后各自回家,过了几小时甚至几天再蓄意报复,那就很难认定是过错直接引发的,可能被视为有预谋的新的犯罪。 4. 因果要素:过错“真推动”了犯罪。 被害人的过错必须实实在在地促使了犯罪的发生或加剧了犯罪的严重程度。两者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或基本满足以上四点,法官才可能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记住,日常的小摩擦、轻微的失当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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