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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三) 大家好,今天继续跟大家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种常见情形: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连带担责。这在工程项目采购、分包环节屡见不鲜,往往导致公司巨额损失。 什么叫恶意串通?简单说就是:你方的代理人,和交易相对人背着你串通一气,通过价格虚高、以次充好、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巨额损失。 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胡律师给工程企业3个关键提醒: 1、核心是“恶意+损害”:不一定需要受贿,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虚增合同价款、虚假结算都属于典型恶意串通。 2、举证要抓关键证据:注意留存异常聊天记录、私下资金往来、不合理报价单、明显偏离市场的合同等,这些都是认定串通的关键。 3、不止民事赔偿,还涉刑事:金额较大时,可能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虚假诉讼等刑事责任。 权力必须有监督,关键岗位、采购、分包一定要建立阳光化决策与监督机制,信任不能代替制度。以上内容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广西荣楷律师事务所 #南宁胡钦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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