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考核不盖章=禁止出庭”?2009年已废止 律师证未年度考核盖章,法院能否拒绝律师出庭?官方早有定论,旧规早已废止 近些年多地基层法院仍沿用老旧惯例:以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度考核盖章为由,直接拒绝律师参与庭审、代理案件。 很多法院仍在套用2008年之前的老规定,认为律师证不盖章、未完成年检考核,就视为执业无效,无权出庭履职。但事实上,这项执行依据早在多年前就被司法部明文废止,如今再以此限制律师出庭,完全没有任何现行法律依据,属于变相剥夺律师法定执业权利,同时也侵害了案件当事人委托辩护、委托代理的合法权益。 在2008年之前,确实实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年检制度,旧版《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要求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盖章,未经注册盖章视为证件无效,不得执业出庭。 但司法部令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26日正式施行,明确将1996年版老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全部废止,自此沿用多年的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盖章生效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现行《律师法》及最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从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律师执业证未年度考核盖章,就不得参与庭审、不得代理案件。 现行的律师年度考核,只是律师协会行业内部自律评价、备案管理的一种方式,仅仅是行业日常监管流程,不是律师执业资格生效的前置条件,更不是法院设置出庭门槛的法定依据。律师只要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资格就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以未考核、未盖章为由,限制、剥夺律师出庭履职的法定权利。 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理应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不应继续沿用早已废止的过时旧规。以律师证无考核盖章拒绝律师出庭,既违背司法部规章废止精神,也违反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基本原则,既损害律师执业权益,也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司法公正。 在此恳请上级法院系统、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关注重视,尽快下发规范指引,纠正基层法院错误做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否盖章,不影响律师执业资格,不影响律师正常参加庭审、代理案件,严禁再以旧规为由设置出庭门槛、限制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维护法律统一适用,保障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科普知识 #律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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